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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独立学院的有效管理方式(2)

2017-11-02 02:28
导读:2.企业型控制的治理结构 组织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地位、自主、享受免税等权利,主要通过在相应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而获得。目前,独立学院已进行了合法

    2.企业型控制的治理结构

    组织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地位、自主、享受免税等权利,主要通过在相应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而获得。目前,独立学院已进行了合法注册,具有法人组织所必备的章程与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法人财产等要件。区别在于一部分注册为事业法人,而另一部分注册为民非法人。萨拉蒙认为,最重要的不是组织是否已经注册或具有法律权限,而是必须建立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活动的相对持续性。就居于中心地位的治理结构而言,独立学院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而实际上,绝大多数独立学院理(董)事会主要由合作双方组成,且方一般占多数,即占理(董)事会组成人员的3/5 ,4/7或5/9;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真正的教职工代表等几乎没有。这种治理结构不仅体现了企业型控制的特点,而且在实质上受企业控制。

    3.商业型筹资的资源结构

    志愿性是指组织成员的行为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一般通过非营利组织在接受资产捐献、劳务捐献和服务性收人比重等方面的表现来界定。独立学院的初始实物资产由合作方的投资形成,日常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服务性收费,几乎没有捐赠。因此,独立学院具有商业型筹资模式的特点。弗里曼和肖尔得斯认为:“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一个社区或社会需要向它的全体成员提供一定的货物或劳务。一般情况下,并不考虑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的能否通过收费来补偿或者有偿使用货物、劳务的人是否为受益者”。因此,服务性收人占组织资金来源的比重过高和资产捐献占法人财产比重过少的问题,会动摇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基础;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资源对非营利组织扶持的重要性,是维护公益性活动持续性的需要。

    4.双重支配模式

    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应拥有相对独立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能够自我管理。吉德伦等提出,考察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社会产品的关系,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服务资金的筹集和授权;二是服务的实际配送。为此,他们提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四种模式,即政府支配模式、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合作模式。在资金筹集上,独立学院是利用非国家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的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其主要资金来源,具有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的特点;在服务配送上,其收费标准、招生规模、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师职称以及教学评估等方面仍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此外,除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机关也要依法进行业务。因此,独立学院在拥有一定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具有政府和独立学院双重支配的特点。

    5.“回报”的潜一反功能

    在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中,“不得分配盈利约束”和不得“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是对“志愿机制”最本质的体现,“以志愿求公益”是制度自动实施的动力源和稳定器。目前,独立学院的产权安排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允许在进行必要扣除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二是出资人通过提取“管理费”等办法变相获得回报;三是出资人实际享有清算后的剩余产权。正如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的根本在于,非营利组织如何处理这些盈余?而有学者甚至认为,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性,是非营利组织独有的特征。因此,实际上存在的“回报”,从根本上影响了对独立学院的非营利性的判定。按照默顿的功能分析模式,我们将增加教育投人作为“回报”带来的正功能,把导致营利倾向作为其反功能,并与显功能和潜功能组合为四种功能取向。显一正功能表现为,增加教育投人,扩大规模,满足社会需求;显一反功能表现为,由“高价低分”而导致的不公平;潜一正功能表现为,由于总规模扩大和竞争加剧,导致的高等学校间功能分化和类型组合;潜一反功能则表现为,由于营利倾向导致的质量问题和结构问题。由于控制运营成本和追求规模的需要,导致独立学院在办学活动中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完善、专职专任教师不足、片面追逐热门专业、人才培养结构难以优化等问题。

    综上所述,独立学院现行的管理制度,符合非营利性制度在民间性、组织性和自治性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具有依附公共资源、企业型控制、商业型筹资、政府和独立学院双重支配等特点;产权安排有多种功能取向,而潜一反功能的取向,不仅导致营利倾向,且加剧了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结构问题。

  三、独立学院有效管理方式的选择

    独立学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涉及到政府、高校、投资者、独立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个参与人,他们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使系统具有整体性功能。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需要把握独立学院的系统结构,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进策的系统设计和整体推进。

    1.理清“出资”的权益

    举办者有出资的义务,出资形成的资产应过户为学校的法人财产。但是,有关显示,2007年全国318所独立学院中,有6所独立学院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有38所独立学院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有189所独立学院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对于产权不规范的问题,本文不做进一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现有产权结构对独立学院实行非营利性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其实,有关法律条文对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是有所区别的,换言之,出资是举办者的义务,而举办并非出资者当然的权利。就独立学院而言,合作双方因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而非股权关系。作为合作一方的社会组织如要获得举办者身份、享有举办者权益,则不能索取回报;社会组织如取得合理回报,则必须放弃举办者身份。不取得回报,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本质属性;而取得回报,只作为独立学院的债权人,与非营利性亦不矛盾。所以,依法区分两者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是探索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的管理方式的法理基础。同时,随着独立学院产权关系的调整,应逐步调整理事会结构,补充教职工代表和其他社会利益相关者代表,建立和健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治理结构。实行非营利性制度,绝非剥夺出资人回收投资和索取回报的权益,而是将这种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合法合理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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