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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治理的思路与框架
网络的公共性决定了仅靠政府单一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结构,或仅靠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已无法面对多元主体互动的网络化结构现实,难以满足多方利益主体的需求,也难以实现对网络道德的拯救,而靠法则博弈更是枉然。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期待纳入公共治理的视野。
1.将网络管理纳入政府社会的治理结构
当前,网络主要是作为产业,由政府的文化部门管理,存在网络“量大”管不过来、技术“含量高”管不好、网民和网络组织“杂”管不到位等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网络作为反映民声、参政议政、提供服务的平台和资源,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网络的公共治理,首先,从制度上明确和规范各级各类网络经营组织的产权、法人代表、、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便于政府进行网络监管;第二,建立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评估机制、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规范网络经营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其有利的作用,限制其不利的作用;第三,以公共价值和公共理性的态度,从公共利益与和上加强监管,从自主权利和主体地位上放松控制,使网络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双重效益,同时帮助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第四,实施网络管理员资格认定制度,网管员不但要具有较高级的网络专业技能,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伦理道德素质和公共理性,为此,建立网管员的专业体制,从资格认定、注册管理和制度规范等方面,规范、协调和保障网管员的工作,发展壮大网管员队伍。
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网络里蕴含着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和条件。网络自由、平等、开放的特性,以及网民个人利益的合法化,使得网民地位独立于政府,并真正取得与之平起平坐的合法地位,同时获得了网民与政府协调共处的资格。网民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须摒弃个人算计,以集体的方式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关照和谋求公共利益。这时公共利益与公共性得以显现,奠定了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正如哈贝马斯分析,在私人领域中诞生了公共领域,也在追求公共利益中形成了公民社会。可见,网络公民社会是网民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集体效果,是集体方式产生的网络公共利益,体现了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网络公民社会打通了政府与个人公私二元对立的壁垒,以公共精神和价值,起着批判、监督和救治的功能。它一经产生就会超出自身,具有利他精神。当前,网络公民社会正凭借着经济市场化、自由化以及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以空前解放的姿态,日趋独立于政府。公民意志开始凭借网络出来、传播得更远,监督批判力量也日趋活跃,网络公民社会逐步发育成熟。但网民公共理性不足、公共精神不昌明、公共道德伦理混乱等问题,以及在传统“媚官”、“畏官”心态和强权势力的挤压下,网体地位和私人利益尊重的缺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表达难、传播慢、回应迟等问题,昭示着网络公民社会建设亟待加强。其实,这些问题是我国现实公民社会建设不足在网络中的反映和投射。公民社会的前提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意识,而权利是以形式保障人们满足一定需要、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我国在很长的时期内,注重德性向度的个人修养,公民意识先天不足;权利被异化为“权力”和“权势”,特别是在“三纲五常”和以“仕”为先的传统伦理观念中,社会民众以集体失语和默认,成就了“官”及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优先和支配地位,丢失了公民权利,丧失了公民意识,泯灭了公民社会成长的资格和条件。这启示我们争取公民权利和培育公民社会,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建构和保障的。法治精神永远是捍卫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支柱。
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处于公共治理的主导地位,其强势作用既是公共利益的强有力的保障者,但在缺少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又可能是侵害公民权利的强力破坏者;另一方面,网民的公共利益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也经常受到市场规则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和破坏。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
3.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确保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网络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在市场经济面前具有自由、交互、开放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先天条件,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自组织功能。政府应加强网络公共利益宏观监管,但不能因噎废食,只强调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而忽视网络自由和自主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要减少政府对网络经营的不当干预,确保实现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的统一。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公共服务是必然趋向,但政府的公共服务具有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资源垄断性、部门职能交叉等特点,由此带来大、效率低等问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改革的启示,政府可探索由专业社会组织中介代理的方式,代理网络服务与监管职能,减少政府主导的直接干预,激发活力,以间接的市场手段,消除社会资源或资本进入网络的障碍,增加市场配置网络资源的空间。特别是放松政府对网络伦理道德的控制和管制,交由网络公民社会自我批判和监督,利用网络公民社会独立和自治的力量,自我救治网络伦理道德,提升市场化和社会化配置,调节网络道德资源,引导网络道德发展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