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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政策。建立网络公共治理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
强调网络公民和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并不否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是政府的宏观作用。尽管政府在管理服务方式上间接地实现社会化,但下放权力并不淡化职能。政府与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是网络公共治理的三大主体,他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彼此无法替代。具体说来,政府主要包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公安部门等国家机构;网络公民社会主要包括网络协会、各种网络组织和非营利单位、网民个体;网络市场主要包括网络开发与经营部门、网络用户等个体和组织等。其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在网络市场失灵或偏离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担起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公平和维护国家意志的责任;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市场是重要的网络主体,具有效率高和组织灵活多样、监督批判力量强等优势,在“政府之手”失灵时,能防止和救治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公共服务不到位、质量低、效率低等现象,特别是对涵养和救护网络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立足这三大主体的功能,按照其特性,进行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网络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公共治理的核心和依据,其实质是对三大主体利益的分配和调整。网络公共治理政策制定要体认三大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各主体的利益博弈;在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基本价值取向的框架下,尽可能地体现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互助互惠性和利他性的统一;在立法、社团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网络协议等方面,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内容,做出不同的政策安排,形成多层次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权利受到监督,各种权利受到保护;改变过去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划公共政策的做法,以价值与利益分享的对话方式,调动相关专家、网络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等参与政策设计。特别是要注意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确定参与公共治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治理的方式应体现法治与德治、政府的强力他治与社会平等的自治、市场机制与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结合,在综合性一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用自治的方式,先市场、后政府,实现治理多元化和民主化。
5.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
三、网络道德公共治理应注意的问题
公共治理作为一种非本土产生的理论,在我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以及网络的多元互动下,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以及不同地区的具体进行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