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几对关系(1)(4)
2017-11-21 04:56
导读:三、教育供给与成本补偿 (一)教育供给 供给来源于生产者,教育供给来源于学校及其教师。经济学上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一系列可能的
三、教育供给与成本补偿
(一)教育供给
供给来源于生产者,教育供给来源于学校及其教师。经济学上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一系列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因此,供给的内涵有两部分组成:具备“出售愿望”和“能力”[20]。教育供给的关键是“值得出售”。中国现有的教育供给下,让教育消费者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他们发现,有可能找不到适当的岗位,获得应有的补偿,实现预期的效用假设,投资教育成了冒险的行为。教育是否会“值得出售”成了问题。
显然,是教育需求决定了教育供给而不是相反。教育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主体的需求,也就是说教育教学是值得出售给需求者的,这才能保持供给与需求的一致。如果提供的教育教学并不是需求者需求的,那么两者就会矛盾:一方面教育需求没有被满足,另一方面教育供给过剩或不足或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对个人和教育本身的伤害。例如,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在教学中教师提供了大量内容,但学生则持明确的不欢迎乃至批评态度,也就否定了教育供给的价值,说明提供的教学并不值得出售。轰轰烈烈的教学是“泡沫教学”。如何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呢,就要让消费者自己自主选择,教育供给才能获取满足的对象和目标,更好满足需求,实现教育的价值。当然,并不否认,教育供给可以以某种形式引导、校正需求及其趋势,提升需求的品位和层次,这也正是教育需求者愿意看到的。
从宏观上看,教育供给是高等教育系统的输出,从微观上看,教育供给具体体现在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校补偿中。学校补偿是学校为学生支付的劳动和成本,是教育经济学必须重视研究的新命题。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成本补偿:学生补偿与学校补偿
社会学研究表明,人们发出行为之前都有对行为目标的预期。学生是怀着预期的各种收益目标来到学校的,希望通过时间和金钱的投入获取补偿和高的回报率。
我们认为,成本补偿分两个层次:一是作为教育享用者学生对所受教育服务成本的补偿。这是当前大力强调的,也是成本分担理论的初衷。二是作为国家、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补偿,因为学生也是投资者,也需要相当的补偿。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视。学生补偿可通过必要的成本分摊来完成,关键是对学生的补偿怎么实现、由谁来承担。一般的看法认为,通过教育个人“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21]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工资福利待遇、可以产生代际收益等等。也就是说,国家、社会能给予补偿,这里指出的是后高等教育补偿。但八十年代的“教育危机”使我们“认识到教育投资并不会自动地对经济产生持续的作用”,也不会必然带来预期的回报,而还“取决于社会
政治经济环境与教育的适应性(relevance)”[22]。教育经济学的研究一再表明,教育投入(含学费等)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教育质量,转化为有效、高效的教育供给。这在中国也有很多的例子,比如,几十年来,国家倾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几所高等学校,但是人们现在发现,这些高等学校并没有将教育的高投入转变为与其投入相匹配的高质量提供给社会和学生。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在确立标准并向学生收取学费时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论证其在各方投入的条件下向学生提供了“物有所值”的教育供学生消费。
因此,可以认为,国家、社会补偿的实现尚取决于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而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又受制于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补偿。在实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我们过分重视学生毕业后能获得收益和补偿,忘记、忽视学校在对学生补偿中的作用和责任。这里确乎犯了常识性错误:学校没做出充分的补偿学生凭什么在完成学业后获得国家、社会的补偿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学生的补偿有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的补偿,即学校补偿;二是学生完成学业后国家、社会的补偿。前者我们称之为形成性或过程性补偿,属于内补偿阶段,而称后者为总结性补偿,属于外补偿阶段。显然,处于内补偿阶段的学校补偿是国家、社会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在学生获得补偿中处于关键、核心的地位,它不仅作为补偿的重要组成而存在,同时又是国家、社会补偿实现的内在的机制。简单地说,如果缺少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补偿,学生不能得到有效、高效的教育供给和管理服务,最终难以取得国家、社会的补偿。学生付出了代价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获得社会收益,学校教育教学的适切性补偿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教育的外补偿决定于教育教学过程中补偿的教育。也就是说,内补偿决定了外补偿的有无、大小和久暂性。这也是我们更加强调学校补偿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