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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之构建(2)

2017-11-24 01:15
导读:(四)建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适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

  (四)建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适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法治的思想。
  (五)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综上,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新《规定》不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较以往的法律文件有实质性的突破。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新《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明确了学生是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新《规定》把是否在大学期间结婚交给学生们去选择,充分相信广大学生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会是清醒的、理性的。这样一来,教育者的任务不是禁止他们做本来可以做的,而是提醒他们正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后果。
  二、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高校学生享有基本人权。尽管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很少使用“人权”概念,但由于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所以,在国内法领域,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是一致的。就内容来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普通权利,就是人权。
  在学理上,人们对人权的解说不尽一致。有人认为,人权指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通过法律或道德承认并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有的人则认为,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法理学界张文显教授认为,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说,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中国大学排名
  学生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宪法(根本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大学管理法(行政规章及校规)三个层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大致包括三类: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如期足额交纳学费,学校提供适格的教育资源和各项教学服务,是学生与学校相互间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在学生馆理中,学生与其他社会成员、学生与校方、男学生与女学生之间应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观念占据了校方管理者的思想和头脑,注重强调校规校纪,却漠视学生的权利,校方并未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权利主体,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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