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型教育行政国家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及启(3)
2017-11-29 05:07
导读:(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
(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陆续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
教育学院,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未被特许为“大学”的其他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或其他证书等,促进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竞争格局的形成。这就是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双重制”。其后,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双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共高等学院与“自治大学”相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等(郝维谦、李连宁,第45-50页)。进入90年代后,根据《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通过统一拨款机构,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新大学与老大学均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竞争,加强政府和企业界等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监督和控制。[5]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激发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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