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国际交换述略(2)
2017-12-23 03:31
导读:1958—1972年我国召开了几次国际性会议,就出版物的国际交换工作不断提出新的建议,推动了国际交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1980年—1982年的三年间,我国在
1958—1972年我国召开了几次国际性会议,就出版物的国际交换工作不断提出新的建议,推动了国际交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1980年—1982年的三年间,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32个文化协议中,涉及图书馆间的合作与图书流动意向的就达28个,占协议内容的80%以上。
二、运作模式和步骤
开展国际书刊资料的交换工作应首先参考《布鲁塞尔协定》的相关准则,切合实际地选择国际交换对象。对合作对象的选择应大致考虑三方面因素:
1.与本单位科研方向或课题有直接联系的机构。
2.在本专业上具有影响力并有研究水平的书刊资料。
3.有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物可提供交换的机构。
就国际交换工作的实施步骤来说又可分为对内工作与对外工作两个方面:
(一)在对外工作方面
1.先要确定建立交换工作的单位和机构。
选择交换伙伴首先要清楚所交换机构的学科重点和研究方向,公共图书馆也要了解合作对象的资料交换优势和特点,从而使文献交换工作在建立之初就具有很强的专业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主动提供用于交换的资料的同时收集或索要对方可提供的书刊资料的目录。
交换文献资料的目录是交换双方各自提供给对方的可供文献目录,交换双方应从可供文献目录中筛选自己所需的书刊资料。交换关系确立后,双方应在不断磨合中丰富和调整交换文献的目录。
3.根据馆藏特点和研究专题,筛选本馆所需交换的书刊资料。
在交换资料的选择上应本着在联系本馆及本单位馆藏特色的同时,注重选择和交换国际上较有影响和水准很高的书刊资料。并应考虑本单位目前的研究重点和课题所需,尽量选择新的动态文献和新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要考虑期刊资料的连续性问题,避免有头无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制定细致的交换方案和交换细则。
在进行出版物的国际交换之前,交换双方应首先制定交换方案,共同协商交换的数量和价值。在制定交换细则时,应明确规定好交换中必须遵守的所提供资料的范围,交换目录的变动周期,交换方式,交换所限时间等。以美国国会图书馆为例,其拟定的《美国国会图书馆交换章程》包含了除农业科学和医学文献外的所有专业文献(农业和医学文献由美国国家农业图书馆和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提供)。其中重要的内容是美国政府出版物和该馆所收各种类别资料的复本文献。国外在书刊资料的交换上大多采用对等原则,即数量的对等或价格的对等。《美国国会图书馆交换程序》中写道:“一般言之,图书交换是一本对一本(杂志对杂志,书对书)为执行标准”。美国国会图书馆在国际交换中对问讯、索取、修改、致谢等信函交往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无回复即视为拒绝。而在提供交换目录时则采用ExchangeListReplyForm的方式进行资料提供,一般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回复的客户,即:Fist—come,将得到优先提供的待遇,即:Fist—served。
国际书刊资料交换在国外的发展已日臻完善,它大致以三种协定方式被固定下来:1.政府间的多边公约,各成员国根据公约共同加入交换关系(一般通过交换中心进行);2.交换出版物的双边协定,是通过交换记录或信件的非正式协定,或正式文本;3.一般性文化协定(双边的或多边的)具有直接涉及交换或通常涉及科学文献传播的条款,根据这种协定,可以促进甚至建立契约国机构之间的交换关系。目前,涉及出版物交换的多国条约重要的有:1886年布鲁塞尔公约(交换公约)、1902年墨西哥公约(交换公约)、1936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交换公约)、1945年阿拉伯联盟公约(多边文化协定)、1949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公约(交换公约)、195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交换公约),这些条约或协定,既是不同时期国际书刊资料交换的历史记载,也是国际书刊资料交换双方一直遵守的准则。需要指出的是,就不同国家的交换伙伴的活动和国际特点来说,交换细则的标准化问题目前仍然是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出版物交换委员会多年来一直提倡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统一的交换形式,但这种标准化却尚未在各国图书馆界形成统一的认识。所以,包括我国,还缺乏相应的国家书刊资料交换细则的标准化制定,特别是与国际接轨,共同交流,取长补短,以求在内容和方法上趋于统一、为国际交换工作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统一原则尚是一个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