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2)
2017-12-30 01:48
导读: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问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褚宏启先生认为:“既然学校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法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问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褚宏启先生认为:“既然学校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他进一步强调“学校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不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和保障常常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定位之上,对高校与学生之问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对学生权利进行救济时所选择的救济制度的不同。虽然如此,为了使学生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学者在各自的理论基础之上完善和设计多种使学生们的权利得以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途径:
1.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有效机制,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社区管理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值得借鉴的“东方经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行为内容上而有所差别,但是,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和法律强行规定的时候,调解也许更利于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基本权利。以调解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较之设置对立面的诉讼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以及学校和管理相对人之间未来关系的培养和发展。
2.申诉
申诉权是指当违规学生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认为不适当或不公平时,不服其决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以为,针对校生冲突救济的现状,有必要对申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诉范围及管辖;二是进一步明确申诉处理有关机构组成及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申诉的程序。笔者以为,在制度设计上既不过分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又要能保护学生权利是申诉制度完善的重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听证
听证是指违规学生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申请召开有多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主张个人权利,并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其处分方式。听证权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听证制度是实现申辩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文规定赋予受侵害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虽已有“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但在具体化程序规范上不完善。随着听证制度在一些学校的成功试点,听证制度必将被更多的高校采纳。
4.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教育法中有“不服教育主管部门对自己申诉做出的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表述,也明确了学生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诉讼
与行政复议制度相配套,我国有关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不服教育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可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