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
2017-12-30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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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增加,作为权利救济方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增加,作为权利救济方式的调解、申诉、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在解决高校与学生纠纷时却表现出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一理论问题出发,结合学者们的几种不同观点,分析采取不同法律关系框架下有利于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的机制,联系我国高校与学生纠纷的现有救济和保障方式,从而提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法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利救济;权利冲突;权力限制
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对各种权利产生巨大的诉求。高校学生也不例外,然而,他们的权利保障却显得特殊。他们具有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身份,不仅要接受社会的约束,同时也要接受高校的约束,两者之间虽有许多的交叉和重合,但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并不能相互代替。大学生对权利的重视往往会促使他们以实际行动实现权利。诉讼涉及的案件包括学校拒发学位证、毕业证,学校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受教育机会等等。但是,众多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是历经周折,类似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无救济即无权利”,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其关键就在于往往没办法明确如何适用法律,究竟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还是权利间的冲突呢,而要明确如何救济高校学生的权利,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前提。由于权利救济常常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定性之上,对高校与学生之问法律关系盼陛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时所选择的途径的不同。学生的权利究竟应当如何予以保护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引起了学理界的广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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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不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它是一种合法关系。上面已经讲过,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解决,其核心问题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何种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应采取何种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问法律关系,我国国内的学者已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力关系,即上述纵向(隶属)法律关系。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录取、教育、管理等多方面,都使得高校与大学生相比处于更优势的地位,高校与大学生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且不得任意放弃。秦惠民先生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
第二种观点,也是多数学者都赞同的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综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平权)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李静蓉、雷五明指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是内部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外部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因此,学校与学生在有些场景中的关系肯定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此时,学校是行政主体”。]庞本指出:“高等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教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因而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除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调整外,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