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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2018-01-17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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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高校贫困生的数量惊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运行不畅,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的挑战,为保障贫困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国家助学贷款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形势的变化,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行高校招生并轨,高等教育步入了收费的轨道。随着1999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相应提高,导致贫困大学生的数量激增,这给高等教育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收费问题。许多贫困学生交不起学费,面临辍学的危险。
为了避免贫困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保证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维护其平等的受教育权。国家推出了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这一助学政策以其政策性强、贴息、还贷方式灵活等优点为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但是从1999年第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至今的实践表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发展状况并不容乐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2004年海南、天津,黑龙江等八省消极应对贷款;许多银行以所谓的“学生还款违约率太高”为由单方面停发贷款;学生诚信问题等[1]。
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针对存在的问题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也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缺少必要的相关立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作为一项制度性政策实行的,而教育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特点,其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缺乏一定的约束力[2]。正如劳凯声认为,现在已经不是上面下一个文件,下面就坚定不移地执行的年代了。相比较而言,教育法规则比较明确具体,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其执行常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已成为推动该项工作的当务之急。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就是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反法规的相应制裁措施,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已经意识到国家助学贷款面临尴尬处境,意识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无法可依已成为制约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的瓶顶,准备用立法的形式确保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在“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指导下,在法制建设的今天,结合当前的实际,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立法,真正做到国家助学贷款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保护之必要
从受教育权角度看,自“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权,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于1948年写进《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受教育权利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准则。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已得到人们的共识。很长时间以来,人们主要是从义务教育权利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利平等的,但在提倡终生教育,学习型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从整个受教育过程来看受教育权利的平等,至少应保证在学校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些实质上规定了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然而,自从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招生“并轨”,全面实行收费上学制度以来, 尽管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但学生人均年缴费用大都在3000~8000元,其中,师范、农林类2500~5000元,普通高校多为4000~8000元,有些重点院校和比较热门的专业则高达万元,另加上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用,培养一个大学生年均费用高达1万元以上,再看看贫困家庭的收入情况,以2003年入学的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系贫困新生吕翼非为例,吕翼非父母在家务农,靠种养全年收入也仅有5000元左右,就是全家的收入都用于其上学,仅仅够一半的费用,而其2004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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