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2)
2018-02-03 06:43
导读:当前讼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学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
当前讼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学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经常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其中,“程序瑕疵”较为普遍。例如,在中小学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决策民主、解决问题和监督检查的正当程序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原告的申诉、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长仲裁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等,是学校管理是否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
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学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为此,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
三、完善学校管理法律秩序是观念变革的过程
当前讼案中出现的权利冲突、观念碰撞和价值矛盾,说明教育法制和学校管理秩序的完善离不开人们认识的相对统一以及对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旧有观念的扬弃。观念性变革是制度建设与秩序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由此出发.往往会使学校管理者对法治的认识产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某种程度的误解。毫无疑问,教育活动的秩序化要求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价值基础。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教育管理秩序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目的之一。然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人权型法学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表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说明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体现着当代人类法治的终极关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日趋成熟。如果说从80年代初开始建立起来的中国教育法律制度在体现人的主体性方面还十分欠缺的话,那么今天我们谈论教育的法治问题已经不可能不涉及法治对人的关怀。有关教育的各种讼案反映出权利的平等、人的选择的自由以及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在现时的中国,最能彰显教育法价值的不是其对于教育管理效率的作用,甚至不是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是它能否实现对个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