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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仲裁为什么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这是与球员工会的发展相关联的。从1885年到1946年,球员们建立了四种不同的协会,每一个都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是却没有一个能够确立长期的集体谈判关系。最终在1954年,球员投票决定建立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尽管这个协会的有些目标明显是沟通和俱乐部老板之间的工作上的不满问题,但是该协会仍宣称自己是“社会性的或兄弟般的友爱组织”。然而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晚期和七十年代早期它自己才积极参与涉及球员利益的重大决策。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在同全美棒球大联盟谈判制定集体谈判球员合同的时候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工会限制了俱乐部老板关于贸易限制的权利,尤其是在球员的流动方面更是如此[6].
在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内,仲裁一词首次出现在1970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7],并且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申诉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和薪金仲裁(salary arbitration)两种形式。在棒球大联盟委员会处罚违反纪律的球员的时候,该球员可以提起申诉仲裁,另外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同全美棒球大联盟谈判签署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球员工会可以将大联盟委员会施加的纪律性处罚措施上诉到外部的中立仲裁员那儿进行仲裁,而且该仲裁员可以确认或者推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重新作出自己的裁决[8].
除了协议性的申诉仲裁外,在职业棒球球员工会与球队老板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了解决薪金争议的仲裁方法,即薪金仲裁或者棒球仲裁。集体谈判协议要求这种仲裁是“最终要价(final offer)”仲裁,其中有关的球队和球员都要将其最终要价交给仲裁员,仲裁员采纳的是球员或者球队中的一方提出的薪水方面的最终建议。从体育运动的环境下来讲这种仲裁基本上是劳动仲裁的一种形式,不允许仲裁员作出救济的裁决或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善意地进行谈判并且真诚地希望双方能够互相妥协以便能产生一个仲裁员认为最合理的最终的要价。在鼓励妥协方面仲裁员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因为仲裁员是唯一的裁决作出者[3].
棒球球员和球队老板在集体谈判中创建的薪金仲裁制度是为了应对职业棒球历史上的保留条款 以及俱乐部之间的共谋现象。棒球球队老板建议使用薪金仲裁是为了保持对球员工作的控制而不是允许他们成为自由球员,而球员们同意薪金仲裁是因为他们想在成为自由球员之前能够对其薪水施加一些自己的影响,同时他们也想让球队老板付给他们一份公平的工资[9].另外,双方当事人都担心仲裁员可能会选择另一方的要价,所以在出价方面特别谨慎。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要价是没有回旋余地的时候才有可能达不成解决薪金争议的方法。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职业棒球球员都可以提起薪金仲裁,这要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的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也促进了争议的解决。譬如提起薪金仲裁的球员在仲裁之前仍继续效力其所属的球队,故不用出席听证会对球队来讲是有益的,因为这可能会使得他们作出某些有辱球员以及有损球员的身体或精神的行为,或者贬低该球员对俱乐部所做的贡献、出场记录等等。球员不出席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