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关系的现状及对策(2)
2018-02-17 03:41
导读:2.2 产权的排它性 产权的排它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即一项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不让他人拥有和积极地使用该财产,并有权独自占有在使用该财产时所产生的
2.2 产权的排它性
产权的排它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即一项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不让他人拥有和积极地使用该财产,并有权独自占有在使用该财产时所产生的效益。排它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时,这些效益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这样,财产所有者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于其需要的用途。当其效益不能影响财产所有者时,激励就会被扭曲,因此,在确保需要使用产权的用途上排它性至关重要。我国职业俱乐部中教练员、运动员的个人产权的界定上,恰恰是产权的排它性常常不彻底,从而导致教练员、运动员和俱乐部三者的矛盾。这是因为,职业俱乐部是以体育竞赛(即球队技术水平)作为商品组织生产经营的,而队员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劳动的能力(即技术)卖给俱乐部球队的,然后才参加体育活动。职业俱乐部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管理者”(教练员)通过与“生产者”(球员)的“协调生产”(训练),生产出满足消费者(观众)在体育娱乐方面的需要与兴趣的“产品”(竞赛表演水平)。在这一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好坏(竞赛表演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好坏是与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努力程度有关,即“协作生产”过程的效率有关。教练员作为球队的“管理者”,他是“产品”(竟赛表演水平)生产的指挥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产品质量”的好坏与其训练、管理的水平有关。对于运动员而言,随着转会制的实行,运动员只有把自己的劳动能力(技术)卖给俱乐部(通过契约的形式转会),才能参加“劳动”(训练和比赛)。在“协作生产过程”(训练过程)中,“产品质量”(竞赛表演水平高低)的好坏显然与运动员本人的训练、比赛的努力程度有关。但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练员、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财产当然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最终所有权;同时由于在组建俱乐部和运作过程中,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科学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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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策
3.1 俱乐部与体委、企业产权解决途径
第一:体委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运动项目现有场馆、设备器材和无形资产进行科学资产评估,并把资产和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一同作股,以国有股形式注入俱乐部,同时国家、社会、个人以不同的股东形式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俱乐部,从而共同分享收益和风险,这样一方面使股份制俱乐部中各自产权界定明确;另一方面,它们都是俱乐部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对俱乐部盈亏、损益真正负责,保证了俱乐部的高效运营。
第二:在股份制俱乐部中,要明确体委所占股份比例,防止俱乐部的企业股东不顾俱乐部的长期发展计划,为短期效应,无度操纵俱乐部甚至中途退出俱乐部。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俱乐部的经验,通过体育立法明确各投资方应占股份比例。如在《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体育协会掌握相关体育公司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社会资本和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大会的投票权。”
因此,通过明确产权界定,确立俱乐部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所有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使其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通过体育立法明确各投资方应占股份比例。这样既可以通过产权的交换,实现国有体育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保证了球队运动成绩的提高;又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俱乐部存在的连续性。
3.2 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产权解决途径
第一:先前由国家体育职能投资培养的教练员、运动员,对其人力财产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的部分,教练员、运动员买断国家投资部分,为劳动力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个人准备条件。同时,今后国家体育职能部门逐渐退出培养教练员、运动员的职责,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由个人投资,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逐渐剥离国家体育职能部门,使他们对自己的劳动力有真正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