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出路(2)
2018-02-19 01:30
导读:3.实践性教学方式缺少过程控制 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教学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基础课专业课那样实行全程监管、控制。然而不少学
3.实践性教学方式缺少过程控制
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教学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基础课专业课那样实行全程监管、控制。然而不少学校对法学实践性教学几乎放任不管。据笔者了解,有的学校法学实习环节完全采取个人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全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学生基本放任自流;虽然有的学校集中组织实习,但学校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甚至进入我国不久的法律诊所的方式,也因为课程组织问题以及教师自身担任兼职律师,而使学生变相成为任课教师个人的小工。
上述困境的核心是对社会需求的认识不足,因为司法实践教学的困境寻根究底还是因为教育者对实践性教学价值认识不清、学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定位,导致实践能力较弱。这是法学实践教育的失败。
二、社会需求的意义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以有两种截然相反但却本质一致的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主动语态,即社会需要什么;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动语态,即被社会需要或认可。前者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后者则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社会需求对人类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至少有以下意义,这些意义对于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同样具有启发性作用。
1.社会需求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来源。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社会生活中都以追求一定的社会意义为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物质利益、成长条件、社会关系和精神食粮,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人们向社会进取的动力。例如,我们常说高等院校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正是因为社会是每个人动力的源泉,而认识到这一点,高等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才会有的放矢。特别是法学实践教育,作为教育者,我们要认识到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一定的实践能力是他们获取物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