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2)
2018-02-28 05:55
导读: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你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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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都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事实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和“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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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有些学校只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