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基础教育投融资的基本思路(2)
2018-04-15 05:28
导读: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的特征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作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之间政策博弈的结果,乡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的特征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作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之间政策博弈的结果,乡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在资金上实现了教育税费、捐资助学、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资和校办企业的投入等来源多渠道筹措。由于农民是缺乏组织的、很脆弱的利益群体,常常并不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政策制定的游戏中,往往是被动接受已制定好的政策。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在教育方面并没有形成关于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观念,对自己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也缺乏认识。而且,恰恰由于农民没有享受到充分的基础教育,就更不易很快形成这方面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一直以来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资金供给不足,是我国农村教育投融资体制的基本特征。在较多欠发达地区,教育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常常还被截留、挪用,政府给予教育的名义资金与学校实际得到的资金在数量上很不一致,在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增长缓慢,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中国公共教育支出约占全世界公共教育支出的1.2%,而负担的三级正规教育学生却占全球约20%。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和农业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涉及我国国家稳定和全局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农村教育将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加之农村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当前教育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在农村有突出的表现,所以农村教育被列为今后我国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重视不够,基础教育投入经费比率下降,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6%),与发展中国家(3%~4%)也有差距。普及义务教育呈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缺口就更加突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在基础教育领域没有提供有效的专项转移支付。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如果县乡义务教育经费不足,上级政府必须提供辅助性的转移支付。实际的操作结果是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基础教育,而许多贫困的县和乡镇,其财政不足以支撑本地农村基础教育体系,而上级政府对县乡政府在农村教育供给方面的辅助性支持很少。地方财政收入太少,而负责的事务太多,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
教育收费使得农民负担沉重。实际上农村教育经费必须主要从本乡镇农民中筹措。只要县级以上政府不提供部分资金,那么农村教育资金缺口只能主要由农民自行来承担,这成为造成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的重要因素。尽管教育收费属于受益税,是最有效的税种类型,因为受益者可以直接看到所付成本与所获直接收益。但是,在许多贫困地区,如果所筹集教育经费仍然不能满足最低水平的义务教育服务需求,县以上各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