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控建设(2)
2013-06-29 01:28
导读: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即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政府采购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即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准则,也是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则。因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以避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二)适应性原则
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体现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和要求,不能因追求先进而脱离我国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才能使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并发挥作用。
(三)规范性原则
即应当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要体现控制的全面性。从控制范围看,内部控制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和每个人,包括单位内部相互牵制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相互牵制;从控制内容看,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还要把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从时间上看,不仅要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从纵向层级看,要从一般员工控制逐步扩大到决策层甚至最高决策者,形成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体现方法的科学规范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方法的科学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诸如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等的科学性,不能与一些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计、统计、管理学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相违背。
(四)科学性原则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应有明确的程序,在各控制关键点或风险区域时段,要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涉及的部门或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便于操作和执行,缺乏和科学性和不易操作的管理制度,是不会有生命力的。
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牵制性。即一项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在横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从纵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经过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严禁一个部门既管审批又管执行,支付款项所需印章全部由一个人保管等行为。
三是便于检查的标准性,即制定一套可以参照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的内部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每个流程,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针对各个环节的标准。当一个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监督检查部门对每个环节进行评价和打分,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清责任。
四是内外结合,定期完善。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表现为: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可能因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健康运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作用弱化或无法发挥作用的环节,运用外部控制手段进行监督,同时还应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求。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