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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5)

2013-10-29 01:33
导读:1.搞“行政三分”,忘权能整体,改革不可能真正成功。 2001-2003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试行“行政三分”,即“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改

  1.搞“行政三分”,忘权能整体,改革不可能真正成功。

  2001-2003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试行“行政三分”,即“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改革探索。2007-2009 年,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将“行政三分”纳入并体现于省级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明确规定并推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

  (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这些改革的探索求新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其偏军突进、事实不可行的问题也是很突出的。这种只在整个行政权能整体中挑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而舍弃其余的做法, 显然是不可能同时处理好其他所有原本必须处理好的权能与环节问题的。这三项原本就不是简单相关的,也不是跳过其他权能和环节就能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的。所以,这种非系统的认识、把握和改革原本就是片面、残缺的, 是不可能识别并消除行政权能和行政过程整体中存在的各种不科学、不合理、低效率等等问题的,当然也是不可能深化行政改革、推进政府创新的。

  这一问题是一种陷入片面化大误区的认识偏差和实践偏差,实质则是一种认识不到位、科学化严重不足的重大改革偏差。它不仅会阻碍自身的行政改革,而且还会对全国性行政改革造成误导。

  因此可以说, 目前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而又紧迫的,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没有扎实的科学行政理论做功底、做支撑,未能对运行性行政职能进行科学、系统、深入的认识和把握, 更未能由此对行政过程诸环节及其内在联系进行总体分析和具体诊断, 当然就梳理不出行政管理中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所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拿出并实施某种改革方案显然就近乎急噪盲动, 而实际并不具备必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简单接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英国、新西兰等所做尝试性行政改革的影响。这些西方国家所谓的“行政三分”思路与做法是:1)公共服务可以委托甚至外包,而公共服务则是一种行政执行,所以,在这一点上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是可以分开的;2)部分管理职能也可以在决策和执行之间分开;3)行政领导部门就是行政决策部门,只需要专门负责出政策、出指令;行政下属(包括机构和人员)就是行政执行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决策、执行行政指令;4)从原行政机构中,将行政执行部门分立出去,成立多个执行局;将行政领导层留下,构成行政决策部门;5)为了确保行政决策能够落实到位,需要单独设立监督局, 专门检查监督执行局的执行进度与成效。

  它们的这种改革其实并没有真正实施,除一些服务外包之类还在运行外,所有改革尝试均不成功而早早作罢。这是因为,这样的认识和探索本身就违背了运行性行政职能的内在联系或者规律,而我国行政学界和实践领域对此均未做科学鉴别、后续追踪和可行性研究,以为有新意,就搞拿来主义,结果就走入误区,引起误导。

  此即, 行政三分法在科学上和理论上均不是选项,在实践中和事实上就更不是选项。在这方面的改革应该尽早调整或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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