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源流动中的无形资产保护问题(2)
2014-08-30 01:24
导读:2.企业对无形资产流动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企业无形资产被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企业缺乏自
2.企业对无形资产流动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企业无形资产被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不懂得及时借助法律来保护,以致他人有可乘之机,使企业无形资产白白流失。
3.企业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系统。很多企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没有积累,总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因为“如何做”、“如何做得更好”等知识都存放在前任的脑子里,他一离开这个岗位,继任者不得不从一张白纸开始重新摸索,关系企业经营运作的重要知识也许就一去不复返。因此,企业必须采取集中化的知识管理策略,如通过建立最佳实践知识库、岗位设计、团队协作等方法,将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转化为组织的知识。
4.无形资产产权不明。职务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归属,牵扯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利益分配关系。虽然我国专利法和
技术合同法均明文规定,发明创造有职务和非职务之分,但由于智力劳动的复杂性、智力成果形态的智能性和智力劳动人员的流动性,若管理不善,很容易让职务成果向非职务成果方向转移,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三、在人力资源流动中保护无形资产的对策选择
1.加强对人才的合同约束。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拥有的无形资产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及有关的
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科技人员可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单位可在劳动
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处理好人才本兼职关系。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3.完善企业的项目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加大对无形资产流动的法制约束。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保护无形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效能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使企业保护无形资产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盗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有损企业商誉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