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制度比较研究(2)
2015-03-20 01:22
导读: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充分体现了分权原则。在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公司监事会的地位在董事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充分体现了分权原则。在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公司监事会的地位在董事会之上,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具有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经理层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银行对公司的约束作用。与美国相比,德国公司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即向银行贷款。银行不但是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并可以代理小股东行使投票权,因此银行对公司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有较高的地位。它通过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利用掌握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对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高层经理人员。
2.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德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会下设立监事会,再由监事会选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监事会不直接干预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但公司内的重要业务须经监事会同意才能执行,而且董事会要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经营状况。监事会还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解决董事会业务执行中的问题。监事会的权威性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但如果监事会的权力过大就会控制董事会,过度干预公司业务,使董事会失去独立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德国《股份法》规定,执行业务的各项措施不能交由监事会承担:对于监事会拒绝同意的业务,董事会可以要求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做出同意进行此项业务的决议。这样在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中形成了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制约的局面,不但能使监事会充分行使监督职能,而且也确保了董事会的业务执行的独立性,保证了公司的良性运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职工参与监督。由于德国奉行“相关者利益至上”理念和认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德国很重视职工和雇员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组织制度中实行职工参与制。德国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由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共同组成,并且劳方代表与资方代表有同等的权力。通过职工参与监督管理,不但可以维护职工自身利益,减缓劳资双方的对立,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也可以加强职工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使公司有一个稳定发展的环境,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公司组织制度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各国公司组织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我国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司组织制度相比,有相同之处,即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职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调整公司资产所有者、公司经营者与公司职工之间权力的分配与相互制衡,以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我国公司组织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和问题。
(一)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特点
1.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已经转变成公司制,但我国的公司股权大部分仍由国家持有,国有股的持股比例较高,在许多公司中国家或政府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权力。 2.我国公司组织制度沿袭大陆法系的分权原则,但又与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有较大的不同。我国公司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平等的地位。董事会与监事会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行使其职权,彼此间不存在控制关系,都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拥有日常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对外代表公司权。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业务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与监事会不能相互交叉任职。这种相互独立的组织结构能够在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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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并体现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监事会中则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此来监督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