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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下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题目

2015-03-3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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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代理本钱的产生开始,通过对经理作为“合同收益者”与“剩余收益者”双重属性的分析,具体的探讨了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题目。
关键词:经理 债权人 代理本钱
在企业关系当中,股东、经理和债权人是很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存在着代理关系题目,由是产生了代理本钱。从现有的大量研究文献来看,对代理本钱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东和经理之间的股权代理本钱,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代理本钱,而关于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题目,则鲜有见诸文字,可以说是目前代理本钱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缺。
一、 代理本钱题目研究的扼要回顾
1976年,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教授詹森和麦克林在《财务经济学刊》上发表了他们那篇经典性文献《企业理论:治理行为、代理本钱和所有权结构》。在这篇文章里,他们第一次提出了“代理本钱”的概念。什么是代理本钱?代理本钱包括为设计、监视和约束利益冲突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组契约所必须付出的本钱,加上执行契约时本钱超过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损失。从内容上看,代理本钱说主要阐明企业两类主要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治理者的利益冲突[1]。前者称为股权代理本钱,后者称为债权代理本钱。那么,经理和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代理本钱呢?
二、 经理和债权人之间代理本钱研究的基本思路
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笔者以为,必须从代理本钱的产生寻找解决题目的出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代理本钱呢?在1983年法玛和詹森合写的论文《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一文中,他们以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契约的制定和强制执行不是无代价的”,这样,代理题目被终极回结到契约上来[2]。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也必须从契约这个角度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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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科斯1937年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①企业的契约性;②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③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一个完备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正确详尽的描述了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以及当某种状态出现时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反,不完备契约则是一个留有“漏洞”的契约。由于“漏洞”的存在,当契约的各方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并没有得到完全正确的说明。于是,这就给组成契约的一方可以通过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组成契约的另一方造成利益的损害,这就是代理本钱。
那么,为什么契约会是不完备的呢?或者说,在组成契约时,为什么会有“漏洞”的存在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张维迎教授在他的《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一文中,把契约的不完备性回结为“未来的不确定性”。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要在签约时正确地猜测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可以回结为当事人之间的有限理性。另有学者以为,契约的“漏洞”,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组成契约确当事人之间,有确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收益权”,而有确当事人则是享有“剩余索取权”。由于合同收益与剩余收益,二者在收益的获得以及收益的司法保证程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他们对组成契约的企业的责任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二者间关于组成契约的企业的信息是处在不对称的状态。于是,当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在签约时,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的存在。 三、 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组成契约的不完备性
经理,在组成企业的契约中,处于极其特殊的位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经理是作为生产中的一个人来看待的。他和办公室的职员、流水线上的工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是日益高度分散化的分工,才导致了诸如经理、生产工人、一般治理职员等等的产生。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经理是个“合同收益者”。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中使用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得经理逐步的从一般的生产者行列中慢慢的独立出来,成为一个面临复杂环境、拥有较大自主决策权、且承担很大风险的“职业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经理已经上升到人力资本的范畴。因此,现代的大企业,经理除了属于“合同收益者”外,还部分的属于“剩余收益者”。这样,当经理和债权人组成契约时,由于经理的双重属性,使得经理和债权人之间关于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二者所组成的契约也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题目,必须从“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两个角度往分析。四、 作为“合同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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