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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腐败(2)

2015-07-01 01:21
导读:其次,从体制上解决“一把手”责任无限、权力无边的情况。“一把手”责任无限必然要求权力无边,否则难以承担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实行党政分开和政治



其次,从体制上解决“一把手”责任无限、权力无边的情况。“一把手”责任无限必然要求权力无边,否则难以承担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实行党政分开和政治与行政分开,就是为了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行政管理干部各自的职权和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党政分开,最重要的是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避免三种权力同时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按照党政分开的思路,党委会要负责提名推荐政府首长和法官的人选,提出政策方针路线,交由政府首长去执行,并根据政府首长的执行结果决定其去留。党委会成员可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进入人大常委会任职,实现党委会和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衔接,党的“一把手”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有权挑选和任命副职官员和部门首长,同时改变党政联合决策联合发文的机制,将行政决策权真正交给行政首长,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向民众负责的责任政府体制来。在党政分开的基础上,还要落实政治和行政分开的原则。只有实行政治和行政分开,严格限制政治任命官员的范围,依法明确划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各自的职责权限,事务类公务员实行录用、考绩晋升和常任制,才能使事务类公务员依法行政、管理,抵制“一把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事情的不当干预。


最后,实行参与式决策和决策过程透明化,从决策机制和程序上改变“暗箱操作”、“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等现象。所谓参与式决策就是保障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并在其中拥有知情权和发言权的决策方式。参与式决策的具体制度安排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利害相关各方的意见;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决策方案的设计和决策可行性的评估必须由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及与之相联系的专家学者来进行;建立相对独立的民意调查系统,搜集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评价并据此调整政府的政府。参与式决策的制度安排应当上升为法定的决策程序,不经过这些程序做出的决策应当被判定为程序违法而归于无效。决策过程的透明化,要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因特网等手段对重大决策信息及时进行社会公示,并开辟专栏或专区鼓励公众就相关决策问题展开自由的、理性的讨论和辩论,开展决策者与公众的协商对话。在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总之,改革现行的党政领导体制,改变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同时又缺乏监督制约的状况,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一把手腐败”的治本之策。


二、“用人腐败”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所谓“用人腐败”就是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人事任免调动等干部管理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用人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贿选等。用人腐败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90年代初,用人腐败仍被称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90年代中期以后“吏治腐败”、“用人腐败”等术语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买官卖官等用人腐败案件日益增多。这一方面表明,用人腐败开始从“灰色腐败”走向“黑色腐败”,越来越不为人们所容忍,反对用人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也表明,用人腐败呈现上升趋势,且危害也越来越大。


自上而下选拔任用干部的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使干部管理权集中在少数党政领导者手中同时对他们的权力又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导致用人腐败的重要制度诱因。因此,改革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买官卖官等用人腐败的关键。


一是要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逐步从选拔过渡到选举政治。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任命体制使干部选用权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买官者所需要贿赂的对象数量有限,贿赂成本也有限,买官者很容易把贿赂成本转嫁给普通民众。而在自由的、竞争性的选举体制中,贿赂者所需要面对的是人数众多的选民,贿选的成本高于买官的成本,而且贿选者在当选后很难把贿选成本转嫁给选民,否则他将难以再次当选,不仅如此,当选后他还要兑现选举时的承诺为选民谋福利。由于竞争对手的揭发和反对,由于贿选成本会增加到贿选者难以承担,由于选民的权利意识苏醒而越来越难以被收买,随着选举的重复进行,贿选等选举腐败会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因此,从选拔政治过渡到选举政治是遏止用人腐败的治本之策。90年代中期以来,以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积极有益的成果,如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将这方面的改革成果加以制度化并全面推广实行,在遏制用人腐败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应当继续坚持以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制度。可以考虑制定民主推荐程序的实施细则,对“群众公认”原则做出具体的量化要求,适当增加民主推荐的轮次,适度公布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结果,民主推荐会召开之前发布干部考核公告并民意测验的结果,民主推荐会召开之前发布干部考核公告并鼓励受考核干部进行述职报告以及扩大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中的知情群众参与范围等。[8]此外,四川、江苏等地在乡镇党政领导甚至县市领导产生方式上实行“公推公选”,即实行公开报名、闭卷笔试、面试接受公开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数进行正式选举等。[9]“公推公选”在传统的干部选拔制度中引入了公开性、竞争性并扩大了群众的参与。这种制度创新一经产生就被证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公推公选”乡镇长和乡镇党委书记制度应当向全国推广并向更高的层级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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