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中的产权题目及其解决(2)
2015-08-12 01:00
导读:第二、可以明确厂商对环境资源的权属内容,确保外部性内部化,规范环境资源的使用。租赁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权限和范围内使用租赁标的物,并履行
第二、可以明确厂商对环境资源的权属内容,确保外部性内部化,规范环境资源的使用。租赁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权限和范围内使用租赁标的物,并履行付费义务。把排污权界定为租赁权,其权利内容的内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费性也无需再讨论,厂商传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负外部性也会因交纳租金而自然实现内部化。
第三、借助租赁契约,可以实现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新型治理。租赁关系回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私权的表现,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约化治理是当代新公共治理引进企业治理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向。借助契约,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设定与环境资源治理相适应的事项和内容,以更多地体现鼓励生产和维护环境安全相同一的环境资源治理目标,并尽可能的使行政事务民事化,市场化,消除传统公共治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题目。
环境资源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资源类型,环境资源治理属于当代公共治理的范畴,并呈现着明显的市场化发展趋势。为了确保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的良性发展,必须重视和解决厂商购置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题目,可以借助租赁和租赁权转让理论来熟悉和引导排污权制度,排污权初次配售是政府将环境资源依合约租赁给厂商的过程,排污权转让交易是环境资源承租人经特定手续将租赁权转让给受让厂商的过程。环境资源的租赁和租赁权转让实现了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政府作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赁契约调整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并以所有权人和民众代表的双重身份对承租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治理。
参考文献:
[1]大卫·皮尔斯著徐少辉等译:绿色经济的蓝图(4)获得全球环境价值.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郭沛源
清华大学公共治理学院:环境保护.(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