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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美反规避贸易的救济模式(2)

2016-01-30 01:21
导读: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税以及规避其它反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税以及规避其它反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形。就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而言,除了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究其原因,从现象上可归因于实践中反倾销措施运用的超高频率与反补贴措施运用的较低频率,本质上讲,由于补贴实际上往往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即,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往往是导致受补贴产品向国外倾销,再加上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既能有效排除外国产品的侵害,又不易遭致他国报复的优点。例如,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反规避措施基本可以将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一网打尽,因为“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关于规避的定义采用的是归纳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定义包括所有形式的规避”。相比之下,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况且反补贴实际上是针对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极易遭致他国的报复,故对来自国外的受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替反补贴调查。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不仅国际上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数量正在悄悄增长,而且出现了进口国政府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现象。例如,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就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但是,倾销和补贴的性质毕竟是不同的,倾销是公司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反倾销措施和和反补贴措施并不能等同视之。事实上,WTO相关协议也从国际法层面明确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采用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行动只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可申诉的补贴”,对于诸如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虽然具有专向性,但属于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和环保的补贴等这类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他成员一般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ADA)对反倾销并不存在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形。
  第二,SCM第27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反补贴采用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如,对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优惠待遇,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等等;而ADA仅仅从原则上强调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形时,此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既然反倾销调查并不能完全代替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受补贴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较低时,反倾销措施则根本无法代替反补贴措施的采用,反补贴在特定情形下仍然是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全球反补贴调查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经发起过300多起反补贴调查。所以,反规避立法中在规定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同时,做出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的规定仍然是必要的,关键是在规范时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美国在处理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时基本采取了等同视之的办法。美国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列明的标题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该节在认定通过美国组装的规避、通过第三国的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和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四种规避反倾销税形式的同时,都明确了以这四种形式规避依据关税法第706节或第303节发布的反补贴税的防止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OTCA未列明标题的其他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中也大都对防止规避反倾销税和防止规避反补贴税作了等同性的规定: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其中(a)条(1)款(c)项指出:提出监督要求应具体说明“怀疑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造成零部件的出口转向该下游产品的生产和向美国出口的增加”;该法第1327节关于“相当于租赁的销售”的规定中,要求行政当局在确定租赁是否相当于销售时应考虑“租赁交易是否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法第1326节在有关“加工后的农产品”条款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但是从立法背景看,得到参议院认同和被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协议保留的众议院关于“加工后的农产品”的议案提及“在涉及加工后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条件,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将未加工的农产品的生产商或种植主作为加工后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一部分包括在内:(1)加工后农产品通过简单的连续生产线而产自未加工农产品;(2)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商和加工后农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基于可能包括价格、市场增殖或其他经济相互关系的相关经济因素而存在极其一致的经济利益(不论他们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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