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治理模式创新研究(1)(3)
2016-02-22 01:12
导读:4. 积极张罗资金。创新口岸治理模式,建设“电子口岸”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治理与维护,都离不开财力支撑。从法理上讲,由于口岸治理属于行政行为,
4. 积极张罗资金。创新口岸治理模式,建设“电子口岸”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治理与维护,都离不开财力支撑。从法理上讲,由于口岸治理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应由政府财政出资。从现状及惯例考虑,指看所有资金均由财政包下来是不现实的。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前期投进以财政资金为主,治理与维护用度则以市场运作为主。根据我国财政目前实行的“分灶吃饭”原则,用于前期投进的财政资金应由国家、省(市、区)及口岸所在地政府共同分担。“电子口岸”建成运行后,可采用会员制方式按年分户或按业务监管量适当收取用度,专项用于运行治理和维护及其它必要支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负责运行治理和维护的单位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物价部分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以治理之名、行谋利之实的“变味”现象。
参考文献:
1.叶剑等.口岸治理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
2.中国口岸协会.中国口岸与改革开放.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3.郑海燕.公共部分信息的公然化——欧洲动向.国外社会科学,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