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程中的政府危机治理(1)(2)
2016-03-30 01:04
导读:2.危机治理法治的缺失。目前我国公共应急立法滞后,无法适应危机治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实践证实,没有完善的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制,
2.危机治理法治的缺失。目前我国公共应急立法滞后,无法适应危机治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实践证实,没有完善的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的政府治理;完善的危机治理法制是政府危机治理系统中最重要的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危机状态的法律和法规,如应对社会***的《戒严法》,应对重大自然灾难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这些法律仅涉及一部分领域或仅仅针对单一领域和行业。因此,出台一部预备充分、反应快捷、高效控制、信息沟通、保障有力的全国同一的《紧急状态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3.现行行
政治理体制存在弊端。我国现行的行政治理体制条块分割比较明显,危机治理职能由不同的政府部分承担,相互之间的整体联动机制不健全,危机治理的资源无法有效整合利用,在综合性的危机眼前协力较差,整体上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格式。一旦危机爆发,各个部分往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相关部分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面对危机和解决危机的协调机构;缺乏专业技术职员和应急运行规则,跨部分协调能力不足。每当危机发生后,便临时成立工作小组应付危机。这种临时工作小组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不具有连续性,危机处理后经验不能够有效的保存;每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相关的部分进行协调;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与危机处
理操纵方案。
4.危机治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危机治理绩效评估是危机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危机治理制度,进步组织对危机的应急能力和恢复力,防止同类危机的再次发生。但在我国现行的绩效考核体制下,对于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过多的是依靠于一些单纯的经济指标,而忽视了一些综合性社会指标。因而,我们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难免存在错位题目,经常出现“默默无闻避免危机得不到奖励,大张旗鼓解决危机成为英雄”的现象,往往是直接引起危机者受到惩罚,而在体制上令危机发生者却安然无恙。这也使得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面对危机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满事实“捂盖子”,而不是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危机,挽回损失。地方政府对一些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处理,充分暴露了我国危机治理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很多缺陷。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三、完善政府危机治理体系,构建***社会
***社会一定是稳定的,而稳定的社会不一定***。要消除种种不***因素,就必须全面进步政府的危机治理能力。因此,可以说进步政府的危机治理能力是构建***社会的关键之一,也可以说是构建***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建立旨在保护***、社会稳定、反应迅速、应对有效的危机治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的危机治理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危机治理体系。
1.树立并强化危机治理意识。所谓公共危机意识是对危机产生的根源、成因、危害以及预防、控制、消除危机的应对机制等方面,必须从社会发展与稳定和国家政权生死存亡的高度给予熟悉和关注。危机意识是危机预警的出发点,应大力开展全民危机治理意识教育和对政府工作职员
培训,从而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工作职员的危机治理意识和技能。通过主要传媒向民众进行危机治理知识和技能传播教育,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对政府工作职员的培训,应从思想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加强政府官员的危机意识。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其工作职员进行危机教育,让他们了解危机的特征、危机爆发的规律和危机巨大的危害性等相关知识,从而培养其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定期进行一些危机演习,让工作职员参与到实际行动过程中往,真正感受危机的破坏力和处理好危机的重要性,进一步进步他们防范危机的警惕性。
2.加强政府危机治理的法制建设。政府的危机治理同样要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危机治理。我国固然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危机状态的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多为单行法,法律的部分特征明显,不利于跨部分的合作和全国的总动员。由于这方面的法律缺失,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违反法治、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因此,应将政府危机治理纳进法治化轨道,确保危机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鉴戒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一部同一的《紧急状态制度法》。如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美国的《国家紧急状态法》等。其次,要在宪法中对危机状态、紧急状态的确认、紧急状态的实施、政府紧急治理权等作出规定。再次,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审查,使整个危机治理工作都处于法律框架中,依法指挥、协调、运作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