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制度体系创新研究(2)
2016-04-20 01:05
导读:(三)建立农民工培训制度,提高进城农民工的适应性 要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必须做到: 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三)建立农民工培训制度,提高进城农民工的适应性
要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必须做到:
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各级政府、各级部门把农民技能培训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抓。
分级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发展目标与政策措施,努力使培训人数逐年增长10%。
加强相关扶贫办、农办等部门要努力协作,齐抓共管。
建立健全支农信息平台,为农民培训和择业提供服务。
强化政策扶持,为农民培训提供可靠保障。农民技能培训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也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点,应建立以政府筹措为主导,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只有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建设,有效地化解农村人口在城镇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才能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真正的社会保障。
(一)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伤害事故。而政府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制度,并将之强制推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
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的问题,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社会保障机构专项管理。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三)根据进城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城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比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更大的难度。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四、土地制度创新
对现代化进程而言,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随之而来的土地经营形态和方式的转变也是必然的。但这一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流行的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民与土地矛盾问题的有益探索。
(一)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承包地流转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尽快制订相关的法规,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对土地流转方式、补偿费、耕地保户等具体问题制定规范化标准,保证土地流转平衡发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其次,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承包地的使用属于农户,土地流转与否是流转当事人理性权衡的结果。因此要制止那种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强迫农民出让承包地的非法行为,是否转让土地要农民的自愿选择,不应强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