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的研究(2)
2016-08-20 01:11
导读:2.为了防止股票被特别处理。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在证券市场正式推行特别处理(ST)制
2.为了防止股票被特别处理。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在证券市场正式推行特别处理(ST)制度即: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ST”,甚至被终止上市,便通过关联交易注入利润或置换出亏损。
3.隐藏上市公司利润。许多上市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但为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处,隐藏本年利润,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 4.逃避税收。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 5.为了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规范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愿贷款给亏损企业或缺乏资信的企业。而上市公司信誉相对较好,取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因此这类亏损企业为了获得发展资金,往往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我国,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问题非常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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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层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在现代企业中,股东为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和约束,往往将其报酬与公司的业绩挂钩。在公司经营业绩较差的时候,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会使用关联交易来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的,其高层管理人员是由国家委派的干部。对于这些人来说,良好的经营业绩不仅能带来较高的薪水报酬,更重要的是能够带来仕途上的升迁。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
关联交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债权人与上市公司利益的“魔杖”。如果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就禁止或减少关联交易,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规范,从而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发挥。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重组而来,国有股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占绝对优势,也即所谓的“一股独大”。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以强调股权的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为目标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理想的股权结构应该是股权相对集中、前几名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进行国有股减持,并在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等做出合理的规定;引入市场禁入机制,对于那些不能诚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在几年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永久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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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关联交易及其披露。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经营中暴露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又远离公司经营,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损害。所以说,关联交易应有足够的透明度,使大多数股东能予以监督。在立法上应明确关联交易哪些必须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哪些无须经批准;加大执法力度,对没遵守准则进行披露的应进行惩罚,对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