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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外资推动债转股(3)

2016-11-01 01:00
导读:3、制度法规的问题。,我国还未制定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某些运作方式甚至


3、制度法规的问题。,我国还未制定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某些运作方式甚至还和现行有所抵触。比如《担保法》第6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在银行中运用比较普遍,金额也较大,这种规定限制了该类债权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的转移。实际上,大量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已经从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种做法是违法无效的。 再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应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并没有明确可以用债权方式出资。第12条中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以信达资产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约100亿元,但与其正式签约的企业,信达出资已超过了50亿元,这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一切税费应予免征。但究竟采取直接免征还是先征后返?在具体操作上尚不明确。还有根据《全国所有制企业法》第44、45条规定,国有企业厂长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债转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将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并可行使选举、更换人事的权利,如果同国企的主管部门在人事任免上发生"碰撞",那么企业究竟该听哪个"婆婆"的指挥呢? 而目前 资产管理公司至少要 受到《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税法》这五种现行法规的限制,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留下了诸多隐患。在这种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就给外资的进入增加了风险。境外的投资者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法从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障,不知道自己对这些不良资产有多大的处置权,对承接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心,这将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对外资的吸引力。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 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及资本市场的,还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在选择对外资转让的方式上就存在一个安全问题,从现在的案例来看,最近的操作方式只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进行简单的资产置换行为,这当然不会影响到经济安全。但随着股权转让的深入及进一步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会形成更多的对外引资方式,其中更多的考虑将在资本市场。如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并能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但如果到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仍无法摆脱"劣质"的命运,则债券持有者将向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全部面值要求兑付其债券,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将陷入国际债务危机。再如利用证券市场吸引外资会否冲击我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等。


四、对策
当然,还有很多的问题或还没出现或还没有显露出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债转股的深入,不利于外资的引进。下面我想就对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此有所帮助。
在不良资产的上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国外投资者推销这些项目之前先想一下怎样使"不良"资产更有"卖点"。如有以负债1.54亿元人名币的煤矿 ,经打扮摇身变成"当地的龙头企业,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全国领先,有稳定的市场"等,当然资产管理公司在虚的地方作好文章后更因在实的地方下好工夫,资产管理公司更应当向那些进外投资者介绍些他们所关心的种种优惠条件。普遍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税费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吸引外资的相关政策,对外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购买公司股权、债权和实物资产,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等方面加以明确,在外商投资待遇,简化审批程序,外债额度,外汇汇出上将给予政策扶持等。另外据悉,4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已向证监会申报了承销资格,其中,信达公司的证券承销业务经营资格已获批准,准备在自己资产管辖的范围内做上市承销、A股增发等工作。国务院有关文件已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资产管理范围内从事股票承销、资产证券化等工作。那么如果外资进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并购或重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效益良好,达到国内上市发行A股的资格,那就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另外,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中有不少国有企业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本身就是上市企业,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手中就有11家上市公司的债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有20多家,如果能参与这些不良资产的处置,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完全有可能通过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率先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其中机遇和前景对他们来是说不言而喻的。如果这事可行,那他将是这些不良资产的 最大卖点。当然在追逐这些卖点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用折价的办法给境外投资者以优惠,来吸引外资进入,在美国就曾有过一美圆购买几十亿美圆企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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