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2)
2016-12-06 01:02
导读:三、防范关联交易带来信贷风险的对策 1.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准则
三、防范关联交易带来信贷风险的对策 1.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了解关联方关系。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4]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资料,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剔除其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则计入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 3.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权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贷款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4.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首先要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其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5]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避免对银行不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由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的合同中应规定,当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等条款。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 5.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种企业都要按《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工商、税务等
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落实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大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的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有关债权的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 [1]李明辉。试论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J].上海会计。2001,(9)。 [2]王建萍。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商业银行的对策建议[J].论坛,2004,(2)。 [3]本报评论员。管好这笔巨额国有资产[N].经济日报,200006-09. [4]盐城市
金融学会课题组。企业关联交易与银行应对[J].农村金融,2003,(10)。 [5]王梨,俞秋玮,龚达夫。论关联交易中的贷款风险防范[J].上海院学术季刊。2000,(3)。 Influence of Related Transaction on Credit Risk andIts Prevention Abstract; Related transactions increase the credit risk of banks, such as credit concentration, uncertainty of the borrower's operation, dissymmetry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and borrower's demoralization. It's important for banks to understand related transaction and prevent relevant risks. Key Words: related party; related transaction; credit risk; pre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