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2016-12-06 01:02
导读:管理论文毕业论文,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关
[摘要] 关联交易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认识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对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十分重要。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
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我国很多的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1]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及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二、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 1.信贷过度集中加大信贷风险。目前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而集团随着业务的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且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再加上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的现象。银行信贷过于集中于某一客户尤其是关联企业,必然加大信贷风险,可能产生不良贷款而造成损失。 2.关联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及非正常交易带来信贷风险。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就会受到很大。另一方面,关联企业往往给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的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就会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也会产生很大的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形势发生动荡,企业必将受到牵连。由于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以及很多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操纵利润来掩盖其真实生产经营状况,这使银行信贷人员难以了解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从而产生信贷风险。 3.关联企业财务信息的可塑性带来信贷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使财务信息难以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此外,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方面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多。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的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由此影响了银行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4.关联公司担保带来信贷风险。关联公司担保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通常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关系密切,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有可能陷入了困境,从而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效力。目前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限制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章程明确批准、授权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2]很多银行为了竞争等方面的需要,也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而且这类贷款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这必然增加银行担保贷款的风险。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这样,即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 5.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增加信贷风险。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转移资产、资金,从而违背了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也使银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而增加了信贷风险。 6.关联企业在破产、清算中侵害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而带来信贷风险。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润,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拖延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 7.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缺失加大信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经过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务的企业为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3]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必然增加银行的不良贷款,加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