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2)
2017-03-18 01:01
导读:(2)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的问题 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是这样规定: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在
(2)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的问题
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是这样规定: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承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EDI的首要特征是电子传输,双方通过计算机快速地处理和收发信息,尤其是EDI系统的全自动处理功能,能够在收到要约后的几秒钟内就发出承诺电文,此时要约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这在电子商务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规定:①被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