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祠堂的经营管理(2)
2017-04-02 01:17
导读:在朱熹心目中,祠堂是神圣之所,是一个家族的核心,在日常居家礼仪中,家族成员的活动都是围绕祠堂进行的。 二、祠堂的收入来源 家族祭祀活动、公
在朱熹心目中,祠堂是神圣之所,是一个家族的核心,在日常居家礼仪中,家族成员的活动都是围绕祠堂进行的。
二、祠堂的收入来源
家族祭祀活动、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才能维持下去。在封建农业社会,田产无疑是最保险的财产并且能带来稳定的收入,因此家族一般会有自己的族田,以供接济族人、祭祀祖先、兴办学校等等用途。
专门用于祭祀祖先的族田有墓田、祭田等等。墓田出现的较早,在《晋书》滕修、嵇绍等人的传记中,就有赏赐墓田的记载。仁宗天圣九年(1031),“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5]哲宗元佑年间,政府下令:百姓典卖田宅“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与所田宅接者。”[6]元佑八年(1093),政府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7]
祭田与墓田不同,墓田一般多在祖先坟墓周围,收入往往只能供给培坟、墓前祭祀之用。祭田则不一定在祖坟周围,其收入较多,大部分专门用来做祭祀和修葺祠堂之用。祭田的提倡者朱熹在《家礼》中明确指出,“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祔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开官不得典卖。”[8]
由于朱熹的倡导,南宋时期,专门设置祭田以供祭祀之用的事例多了起来。如瓯宁县的范熙甫在世时,曾“私置之田为烝尝田”,其死后无子,于是就由三个兄弟“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祭田无疑成为祭祀的经济保证,“熙甫死已一十五年,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甫十五年烝尝田在故。”[9]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南宋的林寒斋死后,其“二子同合自列于府言,寒斋所受先世产钱一贯九百二十一文二分五厘,苗米二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勺,某兄弟以分产异居为耻,愿以薄产尽拨充寒斋烝尝,永不分析。”[10]南宋政府支持这种设置祭田的做法,官员徐霖为官清明,深得百姓爱戴,他死后“度宗赐祭田百亩,以旌直臣。”[11]
除了专门用来祭祀的田产之外,宗族共有的族产也可充祭祀之用。如南宋衢州赵氏家族“买田为义庄,命僧出纳,以享先赡族。”[12]陈稽古“闵宗族之不竞,忧墟墓之不保,一日聚族,出手书,拨良田以为义庄,收其半之入以赡族,余以赡茔”[13]。可见,义田与祭田并非有绝对的区别,义田的部分收入也会用来祭祀祖先。
三、祠堂产业的管理与经营
祠堂的收入、祭祖等诸多环节是繁杂的,因此必须有专门的人来管理。朱熹认为祠堂田产应由宗子负责经营管理,其收入用于祭祀。有些家族的则把管理的权力交由族长。如黄干家族烝尝田的收入,除了“每年于内拨六石充祭享及输租外,公交族长掌管。”[14]也有选择族中精明干练之人负责的情况,如金华吕氏家族的祭产,“令子弟一人主之” [15]。
还有一种情况,即由诸房或子弟轮流管理。如前面所诉,瓯宁县的范熙甫死后,他生前所置烝尝田,由三个兄弟“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16]剡源戴氏家族,“墓有山,租钱若干缗,麦若干斤,每岁一人以其租具清明祭祀。”[17]南宋张氏兄弟因为祖先留下的赡茔发生纠纷,最后官府作出决定:“将瞻茔田业开具田段、坐落、亩歩、产钱,专置一簿,开载契簿,长位拘收,别立赡茔关约,并经印押,每位各收一本,自淳佑五年为始,租课长房先收,以后轮流掌管,周而复始。”[18] 四、政府对祠堂田产的态度
建祠堂、祭祖先,实质上是封建宗法制度的内容,对于维持封建伦常、巩固封建统治有政权所无法取代的作用,所以宋朝政府有意识地保护宗族族产。元祐六年(1091),根据刑部的建议,宋朝政府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19]元祐七年(1092),宋朝政府下诏:“诸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余官及民庶,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有余,均赡本族。”[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