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现状的模型分析(2)
2017-06-10 01:00
导读:任何一种变革都意味着某种“放弃”,真正地接受这种“放弃”便成为变革中最艰难的过程。改变过去以“官僚为中心”的政府结构,转以“公民为中心”
任何一种变革都意味着某种“放弃”,真正地接受这种“放弃”便成为变革中最艰难的过程。改变过去以“官僚为中心”的政府结构,转以“公民为中心”的公民治理行政形态,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一转变将首先对一向主导政府运作的行政官僚造成最大的冲击,因为伴随这种转变的是不可避免的公民参与的广泛深入,政府与公民合作关系的重新定位。“行政逐渐失去原来的特权地位,而且要受到法制化与标准化原则的约束。行政组织一旦与公民个人处于平等的同样的地位,行政决定的做出要更多的诉诸于合同和协议”落实到城市管理的层面,就意味着城市政府要放弃曾经一度拥有的“长官命令式”的决策制定包揽性的特权,转而以与普通市民平等协商,互动沟通,共同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与市民共舞”的共享性权力。换言之,“公民参与能否能落实,除了从制度上重新构建之外,另一项关键因素就在于行政官僚的态度。民主制度下,维持一个高效的政府系统来充分履行功能是十分必要的。重要的是,行政人员应该信仰民主的价值和恪守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必须把这个原则看成是理所当然。”当前,我国城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认知误区:普通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将会增加行政成本,影响行政效率,甚至剥夺了原来由政府所掌握的各项资源,损害了其作为地方管理者的权威。这样的误区根源与行政官员与民主原则的脱离,把“为人民服务”片面地理解为用手中的“特权”服人民的务。由此观之,之所以会形成上述两种市民参与“华而不实”的模型,就是因为城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和理解到,普通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是建立在对民主价值的承诺之上,是一般民主原则的具体运用。
中国大学排名 因此,为了增强城市政治系统的代表性和回应性,保证民主体制下城市公民资格的品质,促进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必须先从改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观念入手,着眼于建造一个既能体现市民参与地位平等,又能保证市民参与方式有效的,以协商、沟通与共同合作为基本特征的优化模型(见图3):
在此优化模型下,普通市民被接入电路主干路,体现了其参与地位的平等,这也是其参与有效的根本保证;市政府无权对普通市民管理城市事务的合法行为进行干涉,保证了其参与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等)的充分行使,参政意愿的充分表达。这种市民参与平等性与有效性的统一,不仅在城市管理中各项有关市民切身利益的决策制定是得到体现,更是能在对城市管理决策的执行活动的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局限与不充分,让普通市民与市人大代表在对于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上处于同一权利等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各项关乎市民切身利益与城市发展的决策的制定(包括城市发展规划与年度财政预算),必须先向全体市民公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通过市民代表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再由人大代表及各种专家的研究与审议,最后由市政府及市委以此做出批准、更改或撤销等决定。任何城市决策与管理活动都要以人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由此,决策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与合法性都等到了有力的保证,因为,民主与法治不仅仅是一个目的,更是一种途径、一个过程。
在对城市管理活动的监督中,政府以及其相关部门的自我监督与反省收效甚微。必须需要来自社会的力量,尤其是普通市民的审视与控制(媒体常常被政府所操控)。在此模型中,普通市民监督的环节同样处于关键位置,市民监督是约束也是动力,它既可以帮助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不良倾向(专制,受贿,贪污等)扼杀在萌芽状态,又能促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然而,对于该模式的具体形式,鉴于我国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不能同一而论,故在此不做详细的说明,但这种模式应以制度化的形式体现并运用于各项城市管理的具体活动中。总的说来,政府要始终牢记:让市民参与构建城市公共秩序,争取并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而不是力图将权威性专家式的结论强加给市民”。这就要求政府及全社会在扩大公民参与的人数,形成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和各种稳固的参与形式,进行理性、深入、仔细的探索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