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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导意见》的修改与国际比较看中国的独立(3)

2017-06-28 01:04
导读:2、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英国Cadbury报告规定:“提名委员会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且由董事长或者非执行董事领导”;“审计委

  
  2、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英国Cadbury报告规定:“提名委员会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且由董事长或者非执行董事领导”;“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3人组成,成员仅限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且对于公司具有独立性”;“董事会应选出报酬委员会,将全部或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由非执行董事领导”。《道.琼斯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审计、薪金、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仅限于外部董事”。《日本公司治理原则》规定董事提名、经营者报酬、公司治理委员会中的“社外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主席由社外董事任命”;“总裁等代表董事 的报酬只由社外董事决定”。 《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最少2/3(包括委员会主席)应为外部董事。”
  
  《指导意见》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二字,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如果不设各委员会,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无形中就受到很大限制。
  
  3、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及独立意见发表权利,英美公司治理原则提及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已经在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占绝对多数,独立董事已经具有绝对的发言权。《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对此未做出详细规定。由此差异可以看出管理层的良苦用心。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论在人数还是在比例上都不占优势,因此必须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职权和发言权,不然,很可能真的成为“橡皮图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及独立意见发表权利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有了这个利器,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大股东再也不敢小觑独立董事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英国Cadbury报告要求“报酬应体现非执行董事的贡献”,“为确保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好的做法是非执行董事不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和公司的养老金计划。”但《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准则》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作为董事总报酬的一部分并为了创造与公司的业绩直接联系,董事会认为董事报酬的相当一部分应以公司普通股股票来支付。”在美国,外部董事的股票收益和认股权方案数量持续上升,通常提供年度或一次性的股票收益作为董事报酬的补充。由此可见,对独立董事发放股权性质报酬不是不可以加以考虑。我国《指导意见》对此持否定态度,规定独立董事只能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
  
  5、美国有52部法典允许公司为其董事投保,而《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对《指导意见》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减少个人兼任独立董事数量
  
  为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一人不能兼任过多的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实在过于宽松,不仅可以有5家数目之多,而且是“原则上”,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可以在超过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因此,此条应尽快修改。实践中应区分兼职担任独立董事和全职担任独立董事(如CEO退休后),以不得超过2-3个为宜。
  
  2、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设置更严格的标准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条文看起来很严格,仔细就发现有大漏洞。何谓“连续3次”?如果是“非连续性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呢?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时间也只是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有的上市公司一年就开两次至三次董事会会议,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实际上一年内根本就没有参加。还有一个,如果独立董事未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途退场呢?制定《指导意见》应尽可能细化,以防范部分人的“ 钻空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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