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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外部负效应及其成因分析(3)

2017-08-03 01:03
导读:(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存在着产权关系问题。其界定不清同样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使市场无法发挥合

  (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存在着产权关系问题。其界定不清同样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使市场无法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1998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肯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两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还常常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能。由于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其为将来进行保护或投资的动力减弱,对经济绩效和对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经济上的速度和政治上的稳定,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积聚,如矿山“三废”严重,大气河流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区中大矿小矿林立,众多的非国有小矿在地下与国家大矿争斗,矿山安全事故频出,国家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结构不完整,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也使得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了外部性的产生。
  2.政府失灵
  理论上,由于在外部性的克服上,市场存在着缺陷,政府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矿产资源产业中,因为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产权结构不易界定,而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往往难以纳入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政府建立政策、制定法规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的失灵。然而,有时政府的法律规章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面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同,政府失灵主要是由于体制或政策法规的原因导致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过分强调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的建设。环境的破坏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利益,要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和优化,就要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而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的有效协调不是环保制度法规的能力所能及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有关利益协调的政策法规的共同作用。传统的环保措施大多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重行政手段而轻经济手段,结果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对环境的种种破坏和污染。  (2)对与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制度缺乏关注。政府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往往忽视这些制度的环保功能。如在进行矿产资源所有制立法时,忽视不同所有制在环保问题上的功能。例如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导致矿业秩序十分混乱,集体小煤矿盲目布点,星罗棋布,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争抢资源等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不但破坏了资源,也危及了大矿和自身的生产安全。尤其是小煤矿遍地开花、井架林立,废碴、尾矿到处堆放,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又如在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忽视在法律上对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对环境的保护作用。由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不同的产权结构使人有不同的预期,因而导致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从而会对环境产生保护或破坏的作用。而现行制度对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各项权能界定不清,使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责任不对等,没有环境保护的动力,自然不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进和效率提高,导致“三废”大量排放,资源利用率低,复垦率低,对水体、大气、矿区土地、植被等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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