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几点思考(3)
2017-08-14 02:21
导读:上述情况表明,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不能盲目推进,而应以区域经济理论作为指导,把有利于壮大县域经济,并且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影响力,
上述情况表明,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不能盲目推进,而应以区域经济理论作为指导,把有利于壮大县域经济,并且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影响力,促进城乡一体化作为前提,不搞“一刀切”。对于与中心城市联系紧密,资源互补性强,主体功能趋同的县市,可以继续沿袭“市管县”的办法,即将“县”视同为“区”对待,省财政可以将对其他直管县的优惠政策,通过地市一级中心城市落实到县。
2、建立体制完善,机制健全的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都处于“双轨”运行状态,即省管与市管兼有。比如:湖北省实行的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了“三个直接”,即补助直接到县、支付直接到县、结算直接到县。2005年6月湖北省财政厅制定并下发了《省管县财政体制下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关系的意见》,文件要求理顺省市县的关系,赋予市级财政必要的管理权限,以充分调动市级财政管理的积极性。要求“除省财政直接对县(市)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外,市财政要加强对县(市)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政策和制度管理、综合性工作管理等”。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税收,如烟草行业的税收,还要经过地市一级重新进行分配,并单独由地市财政直接与县市财政结算。这实际上就是“双轨”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省级财政事实上还是没有将管理的重心移到县财政,以委托身份出现的地市财政不可能主动管理县财政,县财政受到省市财政的双重管理,除行政成本增加外,分配自主权也受到很大制约。这种形式的省管县模式效能自然就会大打折扣。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真正意义上的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折衷和权宜之计,而应该在体制上更完善,机制上更健全。
一是在立法层面上,要对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有一个基本架构的界定,确定起码的原则和规范,约束行政体制对财政管理方式的负面影响。
二是建立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省与县市分配政策。比如通过扩大县市分享比重,逐渐减少省对县的专项补助,增强县市财政自我保障能力;通过建立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改变县市财政对省财政的过份依赖;彻底取消地市一级对县市的体制结算,保证县级财政预算的统一与完整。
三是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省管县税收管理体制。同时,考虑实行国税、地税合并,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县级财政功能,而且对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强化省级财政监管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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