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3)
2017-08-17 05:41
导读:(3)问责程序不科学,使问责难以启动或落实。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假问责”,这些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
(3)问责程序不科学,使问责难以启动或落实。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假问责”,这些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细心的人们会发现,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一些曾经引咎辞职或被撤职的官员,时隔不久又悄然被任命,这样的问责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吗?因此,如何规范问责程序,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5 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鉴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有以下几点思考:
(1)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培育良好的问责环境。要实现行政问责制,公民就应该得到相关的信息,才能对政府以及公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要根本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有赖于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特别是政府财政预算、政府重大决策等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高效、便捷的形式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公众作为问责主体的权利,将问责落到实处。
(2)出台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构建完整的问责体系。总体来说,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要建立真正的行政问责制,并有效地运转,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事项等。另外,与行政问责制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法、国家监督法等,也应及早出台,以便为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规范问责程序,特别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官员被问责后的去向问题是公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之前出现过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的情况。这样不仅无法让公众对这样的官员放心,也会使政府失去公信力。但就目前来说,官员复出机制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对于曾经犯过错误,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再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所以应该尽快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信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也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