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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2)

2017-08-18 01:42
导读: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

  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外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约束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容易影响到各地方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当前,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把关不严,迫使基建项目采购行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多次调整,影响工程效果。二是某些采购主管部门冒然委托采购单位进行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然而,采购单位本身的角色就是一种被监督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不具备自我监控资格。三是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贪图方便,违规将综合性验收和质量验收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进而影响到了专业验收程序的独立性。四是当前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仍局限于审查政府采购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忽略了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说对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审查缺乏必要的规程。
  5.招投标程序欠规范
  当前,县级基建用材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仍然不乐观。在招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以及对投标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等,严重影响了县级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招标结果。比如,有的政府采购单位直到招标会正式开始也不向投标者收取《投标登记表》;有些基建项目的投标单位甚至全是本县的厂商;有些基建项目采购的开标仪式刻意回避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不履行开标程序或者不公开唱票、统票;还有些县级评委会中的所谓“专家”都是当地各职能部门中的官员。此外,县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中还存在着规避国家强制招标管理,以权干预投标,投标方相互“串标”,中标者变相发包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三、建议与对策
  
  要达成优化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模式的目标(如图所示),除了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之外,各县级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完善、效率提高、公开透明和公正交易的优化目标。本文认为当前的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1.明确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扩大采购规模
  首先,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之一,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项目应契合公共部门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因此,各地在制定基建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如实反映当地采购状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最重要的是具有通用性。
  其次,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采购范围。各县级政府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抓大放小”,这个收放的“度”即应该与工程的性质有关,也应该与工程的规模有关。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获得的大型基建项目有限,因而采购限额标准理应相对降低。但是,地方政府在降低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控制“分散采购”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就需要广大县级政府在明确哪些基建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依据地方实情科学制定限额标准。
  2.该“分”则“分”,健全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
  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议将建设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分离。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担负“工程在建期间”的业主,工程完工后再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这种分离方式既是一种集约化措施,又能带动规模效应。此外,各县还可以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令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预算,协调采购业务,监督采购过程,并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等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作为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工作的核心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两个监督”。首先,确保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其次,确保政府机构内部监督的有效运行。管理机关不应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而要抓住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掌握项目采购的动态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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