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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

2017-08-18 01:42
导读:管理论文毕业论文,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1999年,政府采购
[摘要] 1999年,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实施,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更是拓展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领域。8年来,我国县级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采购效应仍不显著。论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县级政府采购基建项目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县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集中采购
  
  一、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概述
  
  1999年6月,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我国付诸实施。县级地区开始将基础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内,并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明确将基础建设类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体系。经过4年的发展,县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得到有效压缩,腐败和寻租行为得到一定到遏制,等等。县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各项制度逐渐健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但据财政部公报,2008年县级基础建设的政府采购仍将面临发展与开放的双重压力。由于受地方财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运作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县级政府在采购基础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创新更是难上加难。
  
  二、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级政府普遍对采购基建项目缺乏专业经验和准确认识
  我国县级地区关于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并不丰厚,既不能完全效仿“美、德、港”等模式,又不能直接套用省、市级采购办的操作流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中,诸多疑问困惑着县级政府,比如什么样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有没有工程内容和门槛价的统一标准可以参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会不会引起基建资费的纠纷,等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采购方的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家推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准确认识。比如在部分地区,有的决策者认为政府采购等同于单位采购;有的决策者认为“基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招标;有的决策者奢想“政府招标”后还可以“政府投标”。正因为采购方把自己定位了多重角色,给政府采购管理带来混乱。比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纪律教育长期废弛;政府针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时断时续。在有些地区,采购人员对基建用材的审核、鉴别等全凭经验,甚至出现过一个人操作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
  2.基建工程的采购信息发布欠规范,透明度不高
  当前,部分县级政府发布采购信息缺乏规范性,直接的后果就是招标之后应标商过少。比如,有的招标机构不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机构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招标信息,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如《中国财经报》)发布。此外,其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范围也往往十分有限。
  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在国家指定的统一媒体上有利于供应商的竞争。这既是国际上各国政府采购经验,也是国际组织的要求(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县级招标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理应遵从有关规定或惯例,把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否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能发挥“择优择惠”的竞争作用。假若主管部门不能遏制“假借政府采购的名,行寻租之实”的违法行为,将不免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集中寻租现象。
  3.采购主体不明致使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范畴。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具体化人格代表,这就给一些县级采购单位落下“主体难辨”的借口。数年的采购实践也证明,制度层面的缺陷常常导致采购责任不清。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由发改委进行统筹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建委进行工程发包,最后由业主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级政府机构或者“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或者分兵把关,各管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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