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分析和完善刍议(2)
2017-08-18 06:49
导读:2.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 “运动性问责”、“政策性问责”、“人治式问责”等是我国目前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方式,可以看出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并不
2.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
“运动性问责”、“政策性问责”、“人治式问责”等是我国目前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方式,可以看出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因而也就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当前,我国适用的行政问责制的法规条例甚多,见诸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里,但这些文件条款大多是零散的,没有形成体系,也就不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律条例中涉及行政问责制的条条框框很多,但是具体到实际事例的问责却显得模糊不清、笼统抽象,所以执行难度大,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应用性。这样就严重影响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
3.行政信息缺乏透明性和完整性
行政信息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信息的非对称性。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缺失知情权,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度不高,问责主体缺乏知晓权,导致行政问责难以实现。二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不完整性。要问责行政官员的行政过失或行政不作为,必须首先要获得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然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公布信息的过程中只发布一些关于自身功绩的信息,或者一些无关紧要的资料,对政府过失的信息避而不谈或者较少发布,即使发布,透露的信息也反映不了实际情况,这种行为其实是愚弄社会公众和欺骗上级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使行政问责难以有效顺利开展。
4.问责的监督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现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这种做法会让下级看到只要对上级负责就可以了,形成“怕上不怕下”的现象。政府部门即使处罚某些行政失职者,给其降职、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等一些程序也不为社会公众知晓,这就难免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这是由行政问责缺乏有效的监督所致。在很多的情况下,即使规定了监督部门,但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有的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了监督机构,也只是形式。因为一个系统的监督机构和行政执行机构虽然是两个部门,但是是一套人马,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体制支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举措
要有效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政府的问责体系,建立问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积极的措施,全方位地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继续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同体问责主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发挥对外部系统的行政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作用的途径,尤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特殊问责作用,也即是强调要加强异体问责的作用,切实实现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人民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问责,监督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或误用权力。同时,要加大对“问题官员”的惩罚力度,严惩那些事故官员,应该制定惩罚机制。
2.加强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网络化建设
面对各地党委和政府的一系列过时或没用的行政问责制度,要进行一次系统地全面地清理工作,废除过时的问责
规章制度,保留相对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条款,确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效力、适用范围等明晰化,同时,适时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行政问责法”。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制定、执行、监督及信息反馈等制度网络化建设。针对各地的特殊情况,各地方政府部门在中央行政文责法精神的指引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行政问责制度。另外要加大明晰问责条款的细化工作,如:问责的对象、范围、主体、客体、责任认定、期限等,严格准确地制定问责程序,制定可操作性、有实用价值的问责法规或规章,确保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政府行政信息的公开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