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分析和完善刍议(3)
2017-08-18 06:49
导读:国家颁布的《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信息条件,也为问责主体获得政府行政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颁布的《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信息条件,也为问责主体获得政府行政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包括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的范围,政府公开信息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依据《条例》要求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主动提供各种信息的获取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举行公开听证、实行民意调查、完善舆论监督、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等,确保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政府行政活动的动态,把握相关信息,彻底解决社会公众获得信息的非对称性和非完善性等难题。同时还应该建立信访制度、社会投诉制度、社会考核制度等,保证行政追究信息渠道的畅通。
4.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理想中的“空中楼阁”。因此建立系统、全面而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要件。行政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仅仅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且弹性较大,必须依靠系统的外部监督作为支撑和辅助,二者的相互结合才能保证问责机制的健康运行。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包含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传媒、社会公众等组织群体或个人。
(1)人大代表的监督。保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的同时,也要确保人大在国家监督中的最高特殊地位。2007年颁布的《监督法》中明确强调了监督的实效性问题。行政监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特殊地位,从而确保行政问责监督的有效实施。
(2)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的监督。社会公众对行政官员的行为最清楚,因为行政官员与公众直接打交道,因此行政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众的掌握之中,因而公众对监督最具有发言权。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监督作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新闻舆论监督。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其对行政监督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具有特殊的威力,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避免权力的滥用。
行政问责制的旨义就在于“责”。一个负责人的政府是由所有参与政府管理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公务员组成。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伴随着特殊的责任。建立行政问责制要在源头上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全方位的约束和规定。由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对其所负责领域内的决策及施行负责任,因此他们应该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以减少工作中的差错和责任事故的出现。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因为即使公务员在工作中没有违法,但在政绩上无所作为,我们也可以通过问责制的实施,让一些公务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也让他们承担政治责任和伦理责任,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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