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气象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控制(2)
2017-08-21 06:37
导读:2.2 气象行政司法权的扩张 狭义的司法权概念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
2.2 气象行政司法权的扩张
狭义的司法权概念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一般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司法权是指除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外,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仲裁,调解,复议等活动。同样在《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中,确定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复议的权力,它本质上仍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一部分,显然是行政司法权的扩张。
2.3 气象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气象同样具有行政立法、处理、司法、监督、强制、处罚等权力,如《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力;《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许可权力;而中国气象局令的制定本身就是行使立法权的结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权时,必然要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时,同样也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违法的轻重等,也就是行使自由裁量过程。正因为气象主管理机构有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际行使权力过程中,就会造成了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其根源就在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不正确的目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二是不相关的考虑。考虑不应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三是违反客观性(排除主观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参与了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四是显失公正。具体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明显不公平;五是违反法定程序。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 3 气象行政权扩张的控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现代行政权的控制机制有了新的变化,而不象传统那样仅仅采用制衡原理,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机制的兴起以及对程序控权机制的日益重视等方面。气象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极小一部分,也同样受到国家立法权的控制和行政权的自我控制。气象行政权扩张的控制有如下几种方法:
3.1 气象行政权的自我控制
中国气象局是由国务院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垂直领导的体制单位,也是典型的上下级领导、命令和服从关系的单位,上级可以随时纠正下级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从提高气象行政效率和维护气象良好形象的角度来考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必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控制机制的作用。这种控制不仅迅速快捷,效率很高,而且具有日常性和全方位性,能满足随时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以及既不影响行政效率又减少行政违法的良好愿望。气象行政权自我控制形式主要是:(1)行政复议制度。《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的制定,确定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复议的权力,它能保证行政相对人对于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复议的权利,从而保证上级气象主管机关及时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2)信访制度。国务院于1995年10月颁布、1996年1月实施的《信访条例》,使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行政活动之中的信访成为一项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依该条例的规定,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气象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的气象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3)申诉和控告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第41条)”。当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的伤害时,可以向其上级气象主管机关申诉、控告以寻求救济,上级气象主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解决问题。(4)专门机关监察制度。如气象部门设立各级纪检组的监察、各级审计监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