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2)
2017-08-22 02:45
导读:最后则是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力度。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
最后则是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力度。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权力制衡,就是要求我们首先要对有权力者进行监督。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相对人而提供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规制和监督,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对司法变更权的运用就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否则,得不到制约的权利是非常可怕的。“变更”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变更,当然,并不是对行政权的干预,相反,正如有句法谚“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说,这是由司法的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最终原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重要的支柱。司法变更权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是司法最终裁判权的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社,2000.
[4]应松年,杨小君.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M].北京: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