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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复议证明标准的原理(2)

2017-08-24 05:09
导读:在这些具有稳定性的因素里面,科学技术水准的提高在功能上可以体现在使用科技手段促进案件争议事实真相的发现;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可以保障

  在这些具有稳定性的因素里面,科学技术水准的提高在功能上可以体现在使用科技手段促进案件争议事实真相的发现;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可以保障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品质以此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可信性和公信力;证据取舍规则的功能在于把执法人员的内在对证据进行取舍的思维方式、取舍理由透明化公开化,使一般民众可以复制执法人员的思维过程和验证执法人员的证据取舍的结论,从而提升认定的案件事实真相的可信性和公信力;同时可以社会公众对此证据取舍规则的实践博弈来改进证据取舍规则的内容,避免“在同一规则下不同的执法人员对同一类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的现象。设置证据取舍规则实质上是把一个主观过程即一个证据取舍的内在思维过程客观化外在化,以此来提升内部思维过程的质量。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设置的经济学基础
  
  民法和行政法在某些思维方面是相通的,我们可以使用民法的研究思路来研究行政法。下面是笔者由竞争法所引发的一些对行政法的思考。竞争法维护的是自由低成本的经济秩序,在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社会主体使用资源的效率是最优的,可以达到最低的成本生产最合理的产品。从而维持一种简单、高效率、低成本的生活模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证据的性质三方面结合在一起也是为了保护和维持公民的简便舒适有效率的生活。在社会科学领域,任何合理的制度的演变,都可以在背后找到经济成本的原因,即可以证明出这是一种帕累托的演进。达不到这种帕累托演进的制度沿革,虽然也是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沿革变化,但是整体的社会效率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改进反而倒退,即社会处于高成本、低效率的运转状态。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一般的普通的证明标准和诉讼双方分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的普通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对立的证据体之中,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证据会被采信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通俗的表述是两类或者两个证据进行PK,证明力强的那类证据或者那个证据能被采信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院承认了这类证据或者这个证据所代表的可能性。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诉讼双方分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设计保证和维护了民事活动的灵活与方便性,也维护了民事权益是一种自己意志自由决断的权益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制度的设计是人类经过千百次博弈而形成的一种最优化民事行为模式的选择,维护了低成本、高效率、灵活且方便的生活方式。如果证明标准再放低,那么就会导致民事行为没有稳定性,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提出一些没有真假的民事诉讼,从而导致民事活动的萎缩和社会公众的自闭;如果证明标准设置的高一些(譬如采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那么对于民事活动的主体而言,为了增加自己在以后发生的民事争议中的胜诉的可能性,就要在民事活动中步步为营,时时刻刻注意收集证据,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这种民事活动的模式肯定会带来民事活动的成本的增加以及民事交易的萎缩,从而导致社会在一个没有达到最优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上运行,没有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即没有实现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和社会个体福利的最大化。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具有不同质性,所以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区别分类的:第一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最严格的行政处罚行为(譬如治安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同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第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民事权益的行政裁决行为(譬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对于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同的证明标准;第三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成文法赋予的行政权而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和普通的行政处罚行为,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证明标准同样的应当保障与维护社会公众的简便、灵活和足够安全的生活方式。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即行政目的)而行使成文法授予的行政权做出的行政行为,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做出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维护社会公众生活方式的安全性,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资源、行政权力和专业的行政人员进行公共服务的行为,所以行政机关有客观的基础资源收集证据并做出判断,这种优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境的客观现实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应当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些。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那么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自身生活成本的增加和自身生活的不利,因为时时刻刻要准备足够的证据防御行政机关的不利行为;同时也会使行政资源、行政权力和专业的行政人员的专业能力得到浪费,因为这些资源、权力和专业素质的配备就是要行政机关承担足够举证责任的。如果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反而是行政相对人承担过多的证明责任,这种格局显然是不经济的和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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