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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嬗变对制度反腐的现实意义(2)

2017-08-25 01:56
导读: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统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监控地方官吏。元代,将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为肃政廉访使,

  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统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监控地方官吏。元代,将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为肃政廉访使,负责对所属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
  明朝的巡视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立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全国划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清顺治时,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巡视制度,对康乾盛世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二、以史为鉴,新时期下的制度反腐
  
  (一)新时期下制度反腐的必要性
  制度上的漏洞导致腐败所造成严峻的社会现实,非儒学章句上的民本训导倡导的民本主义政德追求的官员个人自律所能规制的。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独占性、扩张性、排他性和蜕变性,使权力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腐败。实践运行中仅靠官员良知自律来拒腐防变,而无他律性的制度支持,反腐显得步履维艰。邓小平说:“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预防腐败,不仅要靠官员个人的自律行为,更重要的是靠一种好的制度来监督制约权力。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反腐败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从技术层面而言,虽然现在的巡视方法手段有不少创新,也收到比较好的效果,但更为根本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创新,利用制度制衡权力,利用制度反腐肃贪。 中国大学排名
  (二)完善巡视制度,推进制度反腐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是党的廉政建设的依托和保障,弊绝风清、官廉吏明的党风政风的出现及巩固,有赖于完善的制度来确保和稳定。大家知道,一种好的反腐机制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规则。2003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制度。从当前实践来看,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文件,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规定、巡视法规、巡视官员权限和工作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带刚性的规定。因此,借鉴历史,总结经验,重视巡视成果的运用,完善巡视制度体系,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巡视反腐工作。
  完善巡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法规。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视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法规,监察官皆以此行事,“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规定出巡时的随从人员以及出巡时在地方上的逗留时间,“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出巡制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明确了监察范围。这些制度规定首先有利于保证巡视队伍本身的廉洁性,避免其受到腐蚀,进而巡视官员依据这些规定对行政工作及官员进行监察。  设置巡视官员的权限。目前中央对巡视人员规定的“三不”原则,即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秦汉刺史督察郡国,举奏的官吏为二千石,“行部”所察不能超过六条。巡视官员掌握好制度赋予的权限,从制度出发履行巡视职责,加强巡视工作的监察反腐力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巡视成果的基础上,对官员进行考核和奖惩。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然后依据考核对官员奖惩。如明代考满法规定: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罢。这种制度上的安排有利于改善吏治,对贪污、惰政等腐败行为有惩防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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