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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参与意识比较淡漠,参与广度和深度有限
我国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自古就有“官为民做主”的传统。中国有句古话“饿死不作贼,气死不告状”,老百姓对政府普遍存在有畏惧心理,躲都来不及,更别提参与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为民主发展做了积极探索,但长期以来,我国在由专制行政转向民主行政过程中存在这样几对社会意识矛盾:一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难以树立;二是官本位观念深入人心,而自由平等观念总遭压迫;三是行政支配社会的观念相当发达,而民主监督行政的观念仍很淡薄。实践中,行政立法中的政府单边立法广泛存在,这一方面继续维持着政府主导的局面,另一方面人民形成依赖性,民主参与意识得不到发展、参政能力得不到增强,长此以往就形成公民参与意识淡薄,对政治缺乏热情,认为那只是政府官员们的事情。另外,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以及一些地方听证秀、形式参与的闹剧,使得公众对行政机关失去信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不足反映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现象,公民权利受忽视,表现在公众参与渠道及程序保障的欠缺。否定或忽视公众的参与作用,就有可能使行政机关假行政立法为治民之工具。有学者指出:“普通百姓完全外在于立法过程的结果只能是法律的异化和百姓对法律的陌生与麻木。”5 中国大学排名
4)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还不够, 非制度化参与现象比较突出
立法原则缺失,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民通过听证会等渠道参与国家立法,体现了民主治国的意义。但立法原则缺失导致立法过程不严谨。随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会、听证过程严格保密”等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原则,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更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听证制度虽然较为严谨,但在中国毕竟还是个新生事物,听证制度从建立、实施到现在也不过几年时间,在选择参加听证会人员、听证过程的公开性、决策的透明度上都存在问题。在武汉某类听证会上28名代表中有固定代表19人,其中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10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总工会、消协、街道办的同志4人。这种主要由相关立法部门指定的“形式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显然不够,不能全面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与行政部门利益对立的群体的利益,违背了引进听证制度的初衷。
四、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中公民参与的对策
完善行政立法中民主参与的思路是:改变观念、加强立法、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强化监督。为此,
1) 加强相关立法,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平台
有专家认为公众参与立法应排除以下情况“(1)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无涉的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办公等;(2)紧急事项,国家或某一地区因紧急情况而及时进行的行政立法,可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设立;(3)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认定由公众参与没有必要或违背公共利益的,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
但笔者认为,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案,行政机关都应当提交全民讨论,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受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其间自然应当包括行政机构内部法律,原因在于内部事务虽非行政诉讼对象,但其法律制度的设立必将涉及众多行政人员的切身利益,应当允许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由以行政人员为利益关系人参与立法活动,避免行政立法的专制性和损害行政人员的利益。这就更需要完备相关立法,明确哪些法律必须采取公众参与形式以及如何参与等。虽然我们已经有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正式颁布实施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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