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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
现代生态学和学的研究证明,不管人类发展到何种程度,它和自然及其它系统一样都是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并不能凌驾于任何一个系统之上。人与自然的矛盾,随着社会资源的匮乏、的污染和科技的异化,变得日益严峻。美者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发表后,引发了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技迅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思考,加之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深入探讨,逐渐将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到了议事日程。
权利与义务是伦的基本范畴,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反映。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生,隐藏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在对自然索取的过程中,个人对自然的索取都会牵涉到其他人的利益,正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协调,进而渐渐地演变成整个人类社会跟自然的矛盾,自然成为了这种矛盾的牺牲品。
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主动向自然提出享用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和动物一样,都需要从自然界获取资源作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如果没有这些必需品,人类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而权利则无此区分。我们不能把不正当的利益当作权利来使用。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于自然界,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自然环境的危机,所以对自然界的保护是我们不可推却的义务。
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的思想,不仅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其中,而且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清楚的界定,提倡在处理和自然的关系上,不但要求人要有限地取之于自然,而且对于这种索取也应平衡各方面的资源,从整体上考虑到自然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这样的发展观是适合我国的国情的,而且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
(二)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科学发展观重视发展,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但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的,这种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既满足我们当代人的需要,又不会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从前者来说,就是注重代内公平,既要求我们不断地发展,不停止前进的脚步,又要我们承担起对当代人的责任,把发展限定在可持续之内,注重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保护。
有代内公平就有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代内公平的深入,在我们注重当代人发展的同时,科学发展观也要求保护后代人的权利,是当代人对后代人所承担的单方面的义务。这种发展鲜明地体现在人类代际关系中,它使代际关系成为一个现代性的问题,人类后代是人类整体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体的当然成员,本代人要尊重后代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科学地发展,要求我们去预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避免其出现,而不是造成破坏后才去补救,这是由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西方的工业文明的负面效应警告人们:不能通过扩大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的方式来追求社会文明的发展。所以在发展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也是符合社会本身发展规律的,更是符合自然界的本质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