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利益集团发展的现状及其对基层民主政(2)
2013-12-06 01:06
导读:二、大力培育 农村 利益集团对村民自治的意义 从我国农村 政治 的民主化和 现代 化层面上看,农村利益集团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将
二、大力培育 农村 利益集团对村民自治的意义
从我国农村 政治 的民主化和 现代 化层面上看,农村利益集团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将有力的促进我国农村政治 发展 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和实现程度,极大的推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推进农村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法治化。民主意义上的选举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力量的竞争。虽然政治竞争在任何形态的 社会 都是存在的,但只有在民主制确立的社会中,政治竞争才以和平有序的方式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推行。与国家政治竞争不同,村级政治竞争的目标不是取得国家权力,而只是获得对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权力。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它第一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拉开了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序幕。但在该法的试行期间,由于它并没有对村级直接选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全国进行真正开放性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地方并不多,大多为体现组织安排的动员式选举。这种选举的竞争性不强,虽然在选举程序上也实行差额选举,但在差额人选上,谁是要选上的人,谁是陪选者,都事先作了安排,选举结果大多与事先预设相同。在当时的我国农村,国家主导社会的色彩十分突出,乡镇政府对村民选举的 影响 较大,村级选举的开放度不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低。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选举的竞争性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由村民直接提名,这就在制度程序和实质性 内容 两方面为村级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能,并使正式组织难以再直接介入村级选举。竞争性选举意味着不同人的自由参与和角逐,在这种开放性的竞争中,组织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体,从而使不同组织的介入成为支配竞争性选举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活跃程度是选举竞争的重要支配因素。然而,如前所述, 目前 在我国农村,虽然农民也并非完全是个体的,但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发育和成熟程度远远不能适应开放性的竞争性选举的需要,从而导致候选人要想获得当选,就只有通过一些不合法的途径。一是通过
许愿、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搞贿选;二是借助宗族和派性势力,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游说,乱拉选票;三是走上层路线,借助于乡镇政府或者村党支部的“暗箱操作”来控制选举。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不健康、不合法、非制度化的选举方式,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在我国农村严重变味、扭曲,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要想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尴尬局面,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力培育各种利益集团,只有各种利益集团的组织性、凝聚力、号召力大大增强,农村的民主选举才能避免贿选、宗族垄断和基层政权控制等一系列弊端,走上一条健康的、有序的、法治化的道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其次,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促进农村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法治化。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实现决策主体的利益表达。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共决策是各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各利益集团利益的依法有序表达,是合理有效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一个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集团相互竞争,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政府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达,是由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来实现的。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如果说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有直接游说、法院诉讼、间接游说和影响选举等多种方式,那么就我国村级民主决策而言,就只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这样两种主要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其利益表达的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有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参与,许多农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很不规范,时有时无,讨论的事项也无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更是杂乱无章,“两会”形同虚设,农村的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所左右,广大农民群众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必须彻底改变。变的唯一途径就是大力培育各利益集团,增强各利益集团集中表达群体利益和实现群体利益的能力,增强各利益集团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调动各利益集团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从而构建起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大学排名 再次,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促进农村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法治化。如果说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核心,那么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是关键。尽管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规定村民会议拥有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但由于农村各利益集团组织性不强、凝聚力差、参政能力低下,加之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状不容乐观: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既不搞村务公开,更不搞
民主评议;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贪污腐败,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借助宗族派性势力,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无恶不作;一些地方的村干部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唯我独尊,根本不把群众意见当回事……。根据国务院发展 研究 中心农村 经济 研究部的调查资料显示,85%的农民群众认为村干部存在腐败 问题 ;23%的农民群众认为今后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将会更加严重;54%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没有公开栏;50%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根本就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会议。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给村民自治制度蒙上了一层不光彩的阴影,并严重威胁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问题,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在目前政府正式组织难以再介入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解决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键就是要依靠各利益集团。只有把各利益集团动员起来,让它们关心自己的利益,关心集体的利益,增强维护自己和集体利益的意识,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解决村民自治中这一大难题,从而使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走上健康的法治化的轨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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