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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中国的理论与实践(1)(2)

2014-02-07 01:10
导读:2.中国分配正义的内在规定性。正义是功利性的,围绕生活利益确立正义原则是很多正义理论的共同点,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否定人对利益的追求。问题的
  2.中国分配正义的内在规定性。正义是功利性的,围绕生活利益确立正义原则是很多正义理论的共同点,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否定人对利益的追求。问题的难点是如何评价个人利益的获得以及社会给予个人利益的方式。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看来,分配的最主要、最核心问题是全社会范围内对利益的分配,要体现个人的主体性,激发人创造历史的主动性,有力推动历史行进,又要努力寻找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将这种平衡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秩序视为分配正义的基本条件。什么样的分配才能被称为正义的分配呢?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前述规定性以及人类正义思想的传统和现实社会的基本要求,从分配行为本身的构成来看,分配正义蕴涵着分配尺度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哲学诉求。为此,中国的分配正义应始终围绕以下这些目标、原则进行:第一,正义的分配必须是对物质财富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按照可以量化的标准进行的公平的划分。这是正义分配的核心内容。所谓公平的分配,一般公认的原则是:一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分配份额应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相当。只有依据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报酬额才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其他的分配方式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第二,正义的分配应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即分配的结果应该是在起点公平、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的结果,只有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分配的结果才与个人的努力程度正相关;否则,如果大家的竞争起点、发展机会不公平,那么,竞争的结果也难以公平。第三,正义的分配应区分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兼顾人道主义。现实社会机会是不均等的,它包括社会益品和自然益品拥有的不平等。有的人出生于大都市,父母高官大贾,社会关系广泛,而有的人则出生在贫困山区,饥寒交迫,社会关系缺乏,加之各地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信息的获得能力相差巨大,这样,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就存在着发展的起点与发展机会的不均等。这种差距导致的竞争结果与个人责任无关,而与社会责任有关,因此,个人不应该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不利竞争后果。在可预见的将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将会逐渐缩小,但并不能立即根除。另外,由于自然的天赋,性格、外貌、体质、特长的不一样,使人们所拥有的自然益品也不一样,那些拥有自然优秀的人,其优势与其本人的努力基本无关。因此,从公平考虑,应该对自然劣势群体给予补偿,对老弱病残施以救济。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因此,个人的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第四,正义的分配应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旧福利经济学家看来,由于富人收入的边际效用低于穷人的收入边际效用,通过财富的再分配有利于增加全社会的总福利,缓解社会矛盾。在凯恩斯主义者看来,社会再分配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防止整个社会的崩溃,因此,富人有必要用社会保障来购买安宁,以实现双赢。第五,正义的分配应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分配的合理性也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基于市场的初次分配是合理的,不仅在于其与个人努力紧密相关,而且在于能促进经济发展。在他们看来,正常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资本积累,扩大投资;另外,合理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而且,通过滴漏效应,收入差距最终会自动缩减。如果强行进行收人再分配,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压制资本积累,而且会造成拉弗曲线所谓的效率损失。发展经济学家则认为:适度的收入调节会促进社会的人力资本提高,刺激消费,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应该说,这五大因素都是进行正义分配必须考虑的问题。从当前来看,人们对伦理与道德上的正义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异议,认为正义的分配应建立在起点公平、机会均等、人道的基础上。因此对于补缺式的社会再分配人们基本上没有异议,虽然在对于怎样实现机会的均等上还有一些分歧,这是因为社会益品占有上的不均等通过生产力的发展会逐渐减小,而对于自然益品占有上的不均等人们很难解决。因此,对于自然益品占有上的均等该怎样进行补偿,补偿到什么程度还有争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实现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行为分析
  
  分配正义是解决分配领域矛盾的主要价值标准,在中国,除了运用好市场经济这支无形的手在经济领域的分配能力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力量更多地在政治和社会领域施加影响来体现社会分配正义,而承担这一重任的最直接的力量就是政府。只有它才能在最广泛的领域,以最强力的保障,最深刻的影响来体现社会分配正义。通过政府的切实措施,采用包括制度上的或舆论导向的,刚性和柔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手段,都会产生比单纯通过个人的力量来实现正义要好得多的效果。只有用政府的力量去推进正义的分配,去约束不正义的分配,那样才会形成社会的普遍正义。
  在给人以应得这一正义分配原则下,中国社会应该着重通过以下一些政策和行为来促使社会分配正义的达成。
  1.在宪法的框架内。给予中国农村人口切实的国民待遇,实现每个人基于人的基本平等权利而应从社会获得的利益的均衡。今天中国所存在的分配矛盾相当程度集中在城乡差别问题上,而这个差别产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现实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人口在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上与城市人口之间存在差距,如户口和身份的差异、享受各种社会公共设施的差异、享受社会保障的差异、农业劳动条件、居住条件、生活医疗条件的差异等。分配正义的目标是追求所有国民在基本权利方面利益的平衡,至少不是倾斜得太厉害。为此,需要社会选择一种均衡发展的社会发展理念,取消横亘于城乡之间的户籍管制,通过对农村社会的资金注入、政策倾斜,完善有关公民实体权利的保障机制,包括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教育、身份户籍、私有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作到标准统一,机会均等,让写进宪法中的权利能够在农民身上真正得到体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调控作用。社会的再分配是体现分配正义的最敏感的指标,最易为民众所觉察和评价。所以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和方式就必然成为社会分配正义的最直接体现者。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和福利是政府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和对低收入者的福利的调节,应该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另外,有力的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对落后的西部等区域经济的扶植,弥补这些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的差距,提升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起点和层次,以缩小区域收入分配差距。国家还要增加对农村的人力资本投资、基础教育投资,对农业进行补贴,整体提高人口素质,让广大农村人口也可以享受到差别不大的公共资源投入。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力度,将消除绝对贫困作为近期目标,既要通过包括总体发展模式的宏观政策和公共政策,也要通过一些微观手段直接提高贫困户摆脱贫困的能力。
  3.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人道主义的、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进一步探求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社会调剂原则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因失业、疾病和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重要政策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要的一点是要扩大其覆盖面,逐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等社会服务在内的多内容、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养老、医疗、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都有完善制度保障。
  4.加强法治。打击非法获利者。非法获利即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利益。无论是权力寻租的获利,还是非法垄断、违法犯罪的获利,都是对分配正义原则的根本违反。他们的存在挑战着社会的价值观和稳定度,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实现利益的合法取得为法制目标,对官员、对非法获利者严格执法,使争议的分配建立在法律保护之下。 中国大学排名
  5.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代际分配正义。资源的代际分配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应该有一个更长远的眼光。社会的正义不仅仅只是横向的比较,而同样包括了纵向的考虑。能不能为后代预留足够的发展资源是每一代人都必须接受的正义拷问,环境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生态问题,而已经上升成为一个保障人类能否后续发展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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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陈毅君 曾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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